2026年10月22日,手上訂單一路排到11月中旬以後的關鍵材料買方,面前有兩套日期,卻沒有任何一份文件能把兩者對起來。吉隆坡聯合安排的政治期限是2027年1月10日,但這並不是暫停本身的期限:9月28日,商務部表示中美雙方同意把2025年10月達成的安排延長至該日;9月23日,美國財政部長稱「釜山協議」也將持續到同一天。法律文本卻不是這麼寫的。暫停中國2025年10月新增出口管制措施的商務部、海關總署2025年第70號公告,目前仍寫著「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暫停對美國專屬禁令(涉及鎵、鍺、銻與超硬材料)的商務部2025年第72號公告,目前仍寫著「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10月22日查閱的商務部政策發布清單(更新至10月20日)中,沒有任何文書更動這兩個日期。
本文不預測此事如何收場。它整理的是文本怎麼寫、每個日期之後各種法律狀態會是什麼樣子,以及買方在11月10日之前應該準備好什麼。某一批貨適用哪個許可證時鐘,請見我們的許可期限指南;2023年以來的大事記請見出口管制時間線。
**免責聲明:**本文是一般性的實務資訊,不構成法律、海關或出口管制方面的意見。文中內容依據截至2026年10月22日的公開文本與表態,情況可能在幾天之內改變。我們對文本如何適用的解讀屬於分析,並非官方解釋;具體交易請向出口商、持牌報關行及具資格的律師確認。
兩項暫停,各只一句話
2025年11月7日的第70號公告只有一句具實質效力的話:經核准,「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暫停執行商務部、海關總署2025年第55、56、57、58號公告,以及商務部第61、62號公告。2025年11月9日的第72號公告同樣只有一句:「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暫停執行商務部2024年第46號公告第二條。兩者都沒有關於延期、過渡或在途貨物的條款。
這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時鐘。第70號涵蓋2025年10月新增的措施,適用於所有目的地。第72號涵蓋2024年12月僅針對美國的一項措施,晚兩天以單獨公告發布。我們的鎵鍺三年盤點列出了這兩個日期;石墨分析則補充說明,11月27日同時也是運往美國的石墨貨物的日期。
第55至58號、第61號與第62號的日期都是2025年10月9日。另有幾項不在這兩個時鐘之內:2025年4月4日的第18號公告(釤、釓、鋱、鏑、鎦、鈧、釔),從未被暫停;2023年的鎵、鍺、石墨管制層;以及第46號的第一條,涉及美國軍事用戶。11月10日並不代表中國的稀土管制結束;依文本,它結束的只是對2025年10月新增措施的暫停。鎢不在這兩個日期之內,我們的鎢專題有說明。
從這些日期可以推得一個結果。第55至58號原定於2025年11月8日生效,第70號在11月7日就把它們暫停了;第61號的0.1%與技術部分原定於12月1日生效。這些規定從未真正生效過,若恢復,恢復時的生效日期也已經是過去的日期。(第62號與第61號的再出口部分,在2025年10月9日至11月7日之間名義上是有效的。)
政治日期與法律日期為何不同
9月28日的表態,是商務部美洲大洋洲司一位負責人對9月20日至23日舉行的第八輪磋商所作的說明。它屬於解读,不是公告。其中起實質作用的一句是,雙方「在將吉隆坡聯合安排延長至2027年1月10日的基礎上」,繼續努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它提到2025年的安排曾把「部分關稅與非關稅措施」暫停至2026年11月10日,並表示雙方力求在年底前透過高層溝通敲定延期事宜。
它沒有點名出口管制、稀土、第70號、第72號、港口費或301條款。美國財政部長說的是「釜山協議」;媒體稱之為休戰。9月25日的白宮情況說明書中,關於稀土只有一句話:雙方「持續就美方關切的稀土及其他關鍵礦產供應短缺問題進行工作,目標是確保出貨量回到適當水準」。它沒有提到延期、該安排或任何日期。兩國政府都沒有公布延期涵蓋哪些內容。部分媒體報導稱稀土暫停已經延長;我們讀到的原始文本並未這樣寫。
兩國政府都沒有提到11月27日。「延長至1月10日的聯合安排」是否涵蓋第72號,雙方均未表態。
美方文本也有同樣的空白。暫停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關聯方規則(Affiliates Rule)的《聯邦公報》通知,把暫停期限訂在2026年11月9日結束,因此除非BIS採取行動,該規則自11月10日起重新適用。截至10月1日與10月13日的律師事務所更新,BIS尚未發布延期通知;其中一份引述一位未具名的美國官員的話,稱其將持續到2027年1月10日。10月22日我們檢索《聯邦公報》,沒有發現BIS延長該規則的通知,不過先於刊登而提前掛出的通知查不到。
關於時間點,有先例,也只在時間點上有先例。2025年,這些文書都來得很晚:第70號比第55至58號的生效日早一天,第72號比第70號晚兩天。2026年10月已發布商務部2026年第48至52號公告(技術目錄修訂草案、無人機物項、挖泥船物項、一項海關程序,另有一項我們未能辨識),其中沒有任何一份是我們所能確認涉及暫停問題的。臨近最後一刻發布文書,會與去年的模式吻合;但這不是會有一份文書出台的預測。
次日:三個日期,三種解讀
每個日期都可以有三種解讀:(a)正式文書延長暫停;(b)政治層面的延期成立,但文本未經修改;(c)兩者皆無。情形(b)就是本文撰寫當日的狀態,在有新文書發布之前,每一位買方都是依這種狀態在做規劃。
2026年11月11日
**(a)正式延期。**一份新公告修改第70號,或另行發布一項暫停至2027年1月10日或更晚的公告;第55至58號、第61號與第62號繼續被暫停。
- 已知:這正是2025年11月所用的文書類型。第70號之外的所有物項仍然需要許可證。
- 無人說明:是否會發布、何時發布、延至哪一天。
**(b)政治層面延期,第70號未修改。**依文本,暫停隨11月10日結束,被暫停的各項公告(其生效日期均已過)將被理解為自11月11日起適用。我們沒有找到任何文本賦予9月28日的解读相對於第70號的法律效力。
- 已知:逐項會恢復什麼,見上表。
- 無人說明:商務部與海關是否會暫不執行、是否會補發一份遲到的(可能具追溯效力的)文書,還是依文本執行。
**(c)失效。**法律結果與(b)相同,只是少了政治層面的托底。無論是(b)還是(c),美方的關聯方規則都將依其自身文本於11月10日恢復適用,除非BIS採取行動。
- 已知:將適用2024年兩用物項條例的程序:審查最長45個工作日,單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一年,通用許可證最長三年。
- 無人說明((b)或(c)皆然):目前被暫停的物項,能否在11月10日之前提出或受理申請;11月10日至11日已申報、已裝貨或在途的貨物如何處理;第61號的起始日期是視為已過還是重新起算;供境外申請人使用的第61號管道是否開放、需要多長時間;是否有寬限期。我們沒有找到商務部關於恢復已暫停措施的答疑,也沒有找到海關關於以哪個日期決定一批貨處理方式的指引。
2026年11月28日
**(a)正式延期。**第二條繼續被暫停。運往美國的鎵、鍺、銻與超硬材料仍需許可證,但不會被原則上拒絕。
(b)或(c)。依文本,第46號第二條重新適用:這些物項對美國的許可證「原则上不予许可」,運往美國的石墨兩用物項面臨更嚴格的審查。對其他目的地,這一天沒有變化。
- 已知的空白:9月28日的表態沒有提到11月27日;而針對11月10日的文書不必然涵蓋它,因為第72號是單獨的。
2027年1月11日
在(a)之下,一切取決於新文書的截止日期,而目前無人見過它。在(b)之下,政治日期過去,法律狀態就是11月10日與11月27日已經造成的結果。兩種解讀都不是預測。
11月10日之前要做完的事
**把每個品項對應到相應的文書。**對未結訂單上的每個品項,記下今天由哪份公告管制、失效後又由哪份公告管制:稀土氧化物或鹽類是第18號或第57號,負極或正極材料是第58號,鑽石微粉是第55號,天然石墨、鎵或鍺是2023年那一層。第18號與第57號逐元素的劃分,見我們的稀土化合物進口指南;我們報價的氧化物與鹽類形態(回覆前均已對照現行清單逐項篩查)列在稀土氧化物與鹽類頁面。然後標出目的地:凡是最終用戶在美國的,還有第二個日期,即11月27日。
**讓合約跟著真正起作用的那個日期,並且自行定義觸發條件。**沒有任何來源說明,究竟是申報日、裝貨日還是啟運日決定一批貨的處理方式,所以不要把這個問題留給法律去回答。寫明一個可觀察的事件,例如「如果在中國出口申報之日,貨物需要取得合約日當時並不需要的許可證」,並分配後果:交貨期依許可證辦理期間順延、拆分或改道的權利,以及許可證遭拒時的價格調整或取消機制。不要把11月10日或1月10日寫進去。更完整的條款清單見我們的採購策略指南。
**估算許可證辦理時間,並向出口商詢問。**第十七條給商務部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不含鑑定、專家諮詢與實地核查所用的時間。這大約是九個日曆週,所以今天提出一份自11月11日起受管制品項的申請,通常不會在11月10日之前得到決定。對目前被暫停的品項,申請究竟能否被受理,我們無法確認;請以書面詢問你的出口商是否試過。辦理時鐘與買方需要提供的資料,見我們的許可申請指南。單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一年,而變更關鍵要素(品項、目的地、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意味著重新申請、繳回舊許可證並暫停出口,所以首次提出申請之前,務必把這四項弄準確。
**備妥最終用戶證明。**最終用戶與最終用途證明由最終用戶出具,商務部可能要求經政府部門認證。未經核准,最終用途不得變更,物項也不得轉讓給第三方;偽造或過期的證明會導致出口被停止。現在就為每一筆可能落入第57號、第58號或第61號的訂單草擬一份證明,可以把關鍵路徑上的一個環節提前去掉。
**如果你要轉售,核查你在第61號下的風險曝險。**第61號有兩方面的涉及範圍。一方面是境外製造、依價值計含有0.1%以上第一部分清單所列中國原產物項的稀土磁體與濺鍍靶材:七種金屬、四種合金,以及鏑與鋱的氧化物,這是清單上僅有的兩種氧化物,我們的進口指南已指出這一點。另一方面是這些中國原產物項本身自中國境外的再出口,該部分自公布起生效,直到第70號將其暫停。將此類材料併入產品或轉售的韓國企業,應依批次保存原產地紀錄。第61號本身規定了境外再出口商如何申請:依據2024年條例第十六條,透過商務部的兩用物項許可制度,以中文,直接申請或透過中國企業、仲介機構、商會或協會申請。失效後的次日早晨這個管道是否開放、需要多長時間,沒有任何來源說明。
**把新的海關程序計入交貨前置時間。**2026年10月19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商務部、海關總署2026年第52號公告,規定了海關如何對兩用物項出口提出質疑。在未出示許可證、而海關有證據顯示貨物可能受管制時,海關會發出質疑通知:出口商有7個工作日回覆,海關有15個工作日作出決定或移送,商務部有15個工作日完成鑑定。其間貨物不予放行,重大或複雜案件沒有時限。對於身分可能在11月11日改變的品項,實際的防線是把規格書寫得夠精確,讓出口商能在七個工作日內回答「這是否受管制」。
**不要圍繞通用許可來做規劃。**商務部在2025年12月表示,部分稀土物項的通用許可申請已獲核准。依我們找到的媒體報導,數量很少,與指定客戶掛鉤,有效期一年,發給了少數幾家大型稀土磁體生產商。依我們的理解,它們屬於現行制度(磁體中的第18號物項),不屬於第70號所暫停的任何內容。沒有公開的持有人名單,也沒有來源說明,若第57號或第61號物項恢復,通用許可是否會涵蓋它們。請詢問你的供應商是否持有,涵蓋哪些品項與客戶;沒有書面答覆的,就當作沒有。
常見問題
中國是否已將出口管制暫停延長至2027年1月10日?
政治層面上,暫停所依據的那項安排已延長至2027年1月10日;兩國政府都沒有書面表示該延期涵蓋暫停本身。法律層面上,截至2026年10月22日,沒有:商務部9月28日表示吉隆坡聯合安排已經延長,但第70號仍寫著2026年11月10日,第72號仍寫著2026年11月27日。我們沒有發現修改其中任何一個的公告。
中國的稀土出口管制會在2026年11月10日結束嗎?
不會。第18號公告下的七種元素自2025年4月起就需要兩用物項許可,且從未被暫停。11月10日結束的只是對2025年10月新增措施的暫停。
11月10日與11月27日是同一個期限嗎?
不是。11月10日見於第70號,涵蓋2025年10月新增的措施,適用於所有目的地。11月27日見於第72號,涵蓋第46號第二條,只涉及對美國的出口。兩國政府都沒有說明1月10日的延期是否涵蓋11月27日。
11月10日在途的貨物會怎樣?
我們沒能查明。第70號與第72號都沒有過渡條款,我們也沒有找到海關關於以哪個日期決定一批貨處理方式的指引。這正是合約應當自行定義觸發條件的原因。
參考資料(公開來源)
- 商務部、海關總署2025年第70號公告(2025年11月7日),2026年10月22日於商務部網站查閱,並附商務部政策發布清單(至2026年10月20日)。
- 商務部2025年第72號公告(2025年11月9日),依香港工業貿易署轉載;商務部2024年第46號公告。
- 商務部、海關總署2025年第55至58號公告與商務部第61、62號公告(2025年10月9日),依商務部、新華社及CIRS集團轉載,包括第61號第六條、第七條(境外再出口商申報;對境外進口商的合規通知);2025年第18號公告。
- 商務部、海關總署2026年第52號公告(2026年10月19日);關於2026年第48、49、51號公告的媒體報導。
-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2024年12月1日施行),第十五至十八條與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條。
- 商務部關於第八輪中美經貿磋商的解读,2026年9月28日,依新華社轉載。
- 白宮情況說明書,2026年9月25日;關於美國財政部長2026年9月23日表態的報導。
- Bae, Kim & Lee (BKL),2026年10月13日,以及Miller Canfield,2026年10月1日,關於BIS關聯方規則暫停。
- Superhero(一家澳洲投資平台),2026年10月7日;chinacountermeasures.com,2026年10月18日;《聯邦公報》檢索,2026年10月22日。
- CGTN,2025年12月19日,以及路透社與《南華早報》關於稀土通用許可的報導。
狀態依據截至2026年10月22日的公開來源;任何一方發布的第一份文書,都可能在幾天之內改變上述情形。
Nami Tech Solutions(NTS)逐筆訂單地在韓國買方與中國生產商之間作業,11月的這些日期只改變其中一部分。我們的部分是:報價之前,逐項判斷它現在由哪份公告管制、失效後又由哪份公告管制;需要時辦理許可證與最終用戶證明程序,並以中文向出口商詢問受理日期與印製的有效期;再把許可證的或有安排作為一項普通條款寫進合約,以申報日而非新聞裡的某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