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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出口許可申請:買方要提供什麼,時鐘從哪一天開始走

發布於 作者 GJ Park

如果您從中國採購受管制的物項,您自己是沒法申請出口許可證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792號,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把申請的義務放在了出口商一方,商務部的填報指南也要求出口商必須是中國法人、進口商必須是境外主體。您看不到申請表,收不到審批決定,也沒有渠道直接聯繫這個部委。

可是,真正導致申請被退回的許多問題,恰恰出在只有買方才能準備的文件上。商務部2025年3月28日發布的指南列出了常見錯誤:最終使用者證明沒有親筆簽字,最終用途的表述過於籠統,或者中英文說法不一致,最終使用者地址與合同上的目的地不符,公司資料過於單薄,不足以支撐申請的數量。這些問題,每一項都是從買方的桌面開始的——而一份被退回要求補正的文件,不會從退回那一刻繼續往下走,它的審查期會重新計算。

本文從買方的角度,把整個申請過程走一遍:文件裡都裝了什麼,哪些部分是您的責任,審查的時鐘怎麼走,許可證一旦拿到能做什麼,以及貨到之後您已經做出了哪些承諾。哪些物項受管制,見我們的出口管制時間軸;如何圍繞許可風險安排採購,見出口管制下的採購策略。

誰來申請,走的是哪條渠道

國務院令第792號第十四條規定,出口商「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出口商還要根據物項的性能指標和主要用途,自行判斷它是否屬於兩用物項,判斷不了的,可以諮詢商務部。兩用物項出口商的舊登記制度已經取消,所以供應商可以直接申請。

按商務部2025年指南的說法,整條路徑都走商務部統一的線上平台,被描述為從頭到尾全程無紙化——但有一個例外,跟您有關。出口商線上提交申請,並把要求的紙本材料寄給它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該部門把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轉送商務部。商務部審查,必要時會同其他部門,作出電子批復,出口商再透過省級系統領取許可證。進度只能在出口商自己的帳戶裡查看;商務部不會用電話告知。不收取任何費用。

這個例外是: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的原件,連同已經簽字蓋章的申請表,必須以紙本形式提交給那個省級部門。您簽署的這份帶親筆簽名的文件,必須實際送達供應商所在省的辦公室,申請材料才算完整。

文件裡都裝了什麼——哪些部分是您的

第十六條列出了單項許可申請要包含的內容:申請表;出口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合同;技術說明或檢測報告;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以及商務部要求的「其他材料」。商務部的工作清單在這一項下面又加了一條:進口商與最終使用者的資料,並附中文譯本。按誰負責提供什麼來劃分,買方要承擔的部分,比看起來要多。

該證明是您的責任,如果您不是最終使用者,就是您客戶的責任。下面單獨有一節講它。

該資料是您的責任。商務部要求的內容包括公司的法人資訊、成立日期、經營範圍、資產規模、員工人數、網址與主要產品,並說明資料可以再加上實際生產的照片、產品照片以及以往合作的情況。

數量說明名義上是出口商的責任,但商務部說它可以依據對該最終使用者的以往出口記錄,以及最終使用者的規模、產能和下游需求來撰寫。而這些資訊,來自您這一方。

合同是雙方共同的責任,合同號、日期、收貨人、進口商、最終使用者、規格、數量、單位和價格,都必須與申請表一致。商務部建議(但不強制要求)加入出口管制合規條款。一份申請通常對應一份合同;把一份合同拆成多份申請需要書面說明理由,而且幾份申請合計不能超過合同本身的數量。

如果存在中間商,介於進口商與最終使用者之間,商務部允許由它擔任收貨人,但要求提供說明,或者能把中間商、進口商與最終使用者串聯起來的合同;「必要時」還要一份中間商承諾合規貿易的文件。貨物不是直接運往目的地國家的,需要說明理由和實際路線。

剩下的部分由出口商負責——31個欄位的申請表,由其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蓋簽名章不被接受)、管制編號和HS編碼、以公斤計的數量,以及技術說明。這份說明必須寫出管制清單所列各項指標的實際數值;商務部給的石墨示例裡列的是純度、抗彎強度和密度。如果您的規格裡沒有這些數值,供應商也寫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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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名稱。 該條例把它稱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商務部模板上的標題則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英文稱"End-User and End-Use Certificate"。國務院令第792號在第三十七條中使用的是说明,指的是另一種文件:商務部向外國政府出具的一份聲明,用於中國進口商。出口申請需要的是证明,不是那份说明文件。

由誰出具。 第二十四條規定,出口商應當提交由最終使用者出具的證明,商務部可以同時要求提交一份由最終使用者所在國政府機構出具或認證的證明——是在最終使用者自己出具的證明之外再加一份,而不是用它來代替。我們讀過的文本——國務院令第792號、《出口管制法》、2025年指南、模板——都沒有提到公證、apostille認證或領事認證。

寫明的內容。 證明以商務部為收件對象,寫明最終使用者的名稱與地址、物項名稱、中國出口商的名稱與合同號,並作出兩項承諾:未經中國政府同意不向第三方轉讓該物項;僅將其用於聲明中的最終用途,絕不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或其運載工具。隨後是簽字/蓋章欄、打印姓名與職務、公司名稱——下一段會提到,指南要求兩者都要有。表格上沒有數量、金額或有效期這幾項。商務部網站上的模板日期可以追溯到2017年或更早;國務院令第792號施行之後是否出過新版本,我們無法證實。

如何簽署。 指南要求照模板填寫,細節與承諾一項不漏,要有一份英文原件,上面有責任人的親筆簽名和公司印章,並附一份由出口商加蓋印章確認準確性的中文譯本。沒有公司印章的境外公司,必須在文件中說明原因;指南沒有說明它期待的是韓國公司哪一種印章。韓文原件是否會被接受,我們沒有找到任何說法。

最終用途這一行。 這一行必須「具體、準確、有針對性,而不是籠統地說明使用領域」,而且申請表與證明之間、中文與英文之間都必須完全一致。商務部自己給的石墨示例是:「用於生產耐火磚、阻燃劑」。商務部的錯誤清單會駁回「過於籠統」的最終用途;像「用於工業用途」這樣的寫法,說的是一個領域,不是一種用途,而這恰恰是表格第22項明確要求不能做的。用兩種語言各寫一次,然後原文照搬使用。

證明還必須與合同、申請表在合同號、產品名稱、出口商名稱、最終使用者名稱及地址、最終用途這幾項上保持一致。

45個工作日到底怎麼算

第十七條給商務部的是45個工作日。要讀的是整句話,不是這個數字本身。

  • 從受理之日起算(受理),不是從提交之日起算。受理之前的時間不計在內,而省級轉送這一環節要花多久,我們沒有找到公開數字。
  • 補正後重新起算。 商務部的FAQ規定,被退回的文件,審查期從收齊完整材料之日重新計算。一份在第29天因為缺少簽名被退回的文件,剩下的不是16天,而是重新擁有45天。
  • 有些時間不計入審查期:物項鑑別所用的時間、專家意見所用的時間,以及對出口商或最終使用者的現場查核所用的時間。
  • 有些情形沒有時限:對國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響、需要報國務院(或會同中央軍委)決定的出口,以及涉及商務部關注名單上主體的申請。
  • 其他部門會簽,按FAQ的說法,每個部門「通常」不超過10個工作日,但FAQ沒有說明這段時間是否算在45個工作日之內。

不予許可必須以書面方式告知——告知申請人,也就是出口商。您只能透過供應商了解結果,這正是為什麼合約條款應當以到期未獲批、而不是遭到拒絕作為觸發條件,詳見出口管制下的採購策略,這才是正確的設計。

商務部不公布實際處理時長或批准率。China Briefing(Dezan Shira & Associates)在2025年11月10日更新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實際批准時間可能超過名義上的期限;商會給出的批准率數字各自涵蓋不同的統計期間,彼此互不一致,我們不引用其中任何一個。您能向供應商要的、真正有意義的那個日期,是受理日期,不是提交日期。

許可證一旦簽發,到底是什麼

一次出口,一個最終使用者。 第十五條把單項許可的有效期上限設為1年,並規定出口完成後許可自動失效。

證件的有效期通常更短。 商務部的FAQ說,單項許可證件一般簽發6個月的有效期。

跨年度的證件要走一道額外的手續。 按2005年頒布的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原文,有效期跨年度的證件,只能使用到當年的3月31日,之後要由發證機關按原有效期重新換發;商務部的FAQ說,這樣的證件可以在3月31日之前換成一份標明實際有效期的新證件。有效期本身不會改變——換發後的證件到期日與原來相同,這也是它和許可期限一文裡講到的普通出口許可證12月31日那道牆不同的地方——但跨年度的證件,要先換發才能在3月31日之後繼續使用。

兩個尚未確認的問題。 我們無法證實2005年辦法現行有效的整合文本,也無法證實2025年9月那份修訂草案——我們讀到的轉載版本裡沒有3月31日這條規則——是否已經定稿。請向供應商要證件上打印的有效期,並問清楚是否跨過3月31日。

一證、一關單、一口岸。 每份證件只對應一次報關、一個口岸。一份申請最多可以拆成12份證件——但商務部說,涉及多種規格或型號的,不能這樣拆分。一個月要交付三種等級的貨,這首先是申請該怎麼設計的問題,而不是物流問題。

數量是上限。 大宗貨物的數量可以超出不超過5%;其他情況下數量都不能超過許可的範圍。樣品也是出口,和其他貨物一樣需要許可證。沒有證件,海關不予放行(第二十一條),海關懷疑屬於管制物項的貨物,會在詢問發貨人的同時暫扣。

變更分兩種。 物項、目的地、最終使用者或最終用途有變化的,需要重新申請;出口商要繳回原證件並停止出口(第十八條)。運輸方式、口岸、價格調整或延期,走變更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一般每份證件只能變更一次。數量增加能否按變更處理,商務部沒有說明;在供應商以書面方式明確答覆之前,應當按重新申請處理。裝運前換了客戶,算新的申請;貨到之後再轉讓,需要按您簽署的承諾取得商務部同意。

貨到之後

您的承諾並未到此結束。 第二十四條規定,最終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最終用途,也不得在沒有商務部許可的情況下將物項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出口商必須報告實際運輸、到貨、安裝與使用情況(第十八條)。我們沒有找到關於報告形式或期限的規定;到貨與使用方面的資訊,大概會向買方一側索取。

進口商也有自己的義務。 按第二十五條,出口商或進口商一旦發現最終用途已經改變或可能改變,或者證明是偽造、變造或已過期的,必須停止,向商務部報告並配合。

核查背後有一份名單。 進口商或最終使用者未能及時配合核查的,第二十六條允許商務部把它列入關注名單:出口商不能再對該主體使用通用許可或登記渠道,單項許可申請必須附風險評估報告和合規承諾,而且審查沒有時限。商務部2026年第12號公告,日期2026年2月24日,就因為20家日本實體的最終使用者與最終用途無法核實,把它們列入了這份名單。

Morgan Lewis在2026年7月1日的一份說明中提到,商務部當天起施行一套鼓勵舉報涉嫌違規行為的機制,而企業「正從中國出口商那裡收到明顯更詳細的最終用途與最終使用者盡職調查要求」。

在供應商提交申請之前,您要做的事

  1. 按商務部模板起草證明,用英文書寫,寫上您的法定全稱及地址、出口商的準確名稱、合同號、申請表上會使用的物項名稱,以及具體的最終用途。
  2. 親筆簽字並加蓋印章——由具名的責任人簽字,並打印其職務——如果沒有對應的印章,就給出口商一份書面說明。把原件用快遞寄出。
  3. 連同資料一起寄送,再加上支撐數量說明所需的資訊:產能、下游需求、以往的採購量。
  4. 用中英文各寫一次最終用途,然後在合同和證明裡原文照搬使用。
  5. 讓合同對得上證明,直接發貨,或者說明實際路線與理由。如果您是透過中間商採購,要準備好提供整條合同鏈,可能還需要一份合規承諾。
  6. 在申請之前先規劃好交付安排。 數清楚批次、等級和口岸;超過12批交付,或者多等級的訂單,都會改變申請該怎麼設計。
  7. 問清楚三個日期:受理日期、簽發日期,以及證件上打印的有效期——包括是否跨過3月31日。
  8. 及時回應核查要求,只要它們透過供應商傳到您這裡;沉默正是導致被列入關注名單的原因。

在我們自己的產品目錄裡,稀土化合物這個品類,把整套流程——歸類、申請、最終使用者證明——當作每個品項交期的一部分,而不是下單之後才處理的一個步驟。

常見問題

我們或我們的承攬業者,能不能代替供應商申請?

不能。國務院令第792號把申請的義務放在中國出口商一方,商務部也要求出口商必須是中國法人、進口商必須是境外主體。您能掌控的,是交給那家出口商的文件品質。

最終使用者證明需要公證或認證嗎?

我們讀過的文本裡沒有一份要求這樣做。基本要求是最終使用者自己出具、親筆簽字並加蓋印章的證明;商務部可以額外要求一份由您本國政府出具或認證的證明。韓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進口目的證明書,由主管部門裁量決定是否簽發,適用於韓國自己戰略物資清單上的物項。商務部是否會把它當作第二十四條所說的政府證明文件來接受,我們無法證實。

45天之內能保證批准嗎?

不能保證。是從受理之日起算的45個工作日,補正後重新起算,不包括鑑別、專家諮詢和現場查核所用的時間,涉及國家安全報請事項和關注名單主體的,沒有時限。商務部不公布實際處理時長。

我們的終端客戶變了。許可證能不能修改?

不能。最終使用者、最終用途、目的地或物項發生變化,都需要重新申請,原證件要繳回。只有運輸方式、口岸、價格調整、延期這些非關鍵要素,才走變更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而且一般每份證件只能變更一次。

參考資料(公開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792號),2024年9月30日簽署,2024年12月1日施行——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 司法部與商務部負責人就第792號令答記者問,2024年10月20日——取消出口商註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2020年12月1日施行——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
  • 商務部出口管制局,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填報指南,附自查要點及66個問題的FAQ,2025年3月28日。
  • 商務部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模板,來自商務部兩用物項進出口審批頁面。
  •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按頒布文本。
  • 商務部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管理辦法修訂草案,2025年9月16日公布徵求意見,我們是透過一份已公開發布的摘要讀到的。
  • 商務部2026年第12號公告,2026年2月24日——列入關注名單。
  • Morgan Lewis LawFlash,2026年7月1日;China Briefing(Dezan Shira & Associates),2025年——業界評論。
  • 韓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二條——進口目的證明書。

以上若干程序性要點,依據的是商務部的指導性文件而非法規本身,許可實務也可能在沒有公開公告的情況下發生變化。我們建議您在據此做出商業決定之前,先向法律顧問確認現行規定。

Nami Tech Solutions在韓國買方與中國廠商之間,按專案逐批處理這個品類的訂單,把許可證與最終使用者證明這套流程,當作每份訂單交期的一部分來運行。我們負責的是來自買方一側的文件工作:按商務部模板起草證明,讓最終用途與合同逐字對應,在原件寄出之前逐項核對,並主動用中文向出口商問清楚受理日期與證件上打印的有效期,而不是被動等著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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