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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2月31日確實是一個中國出口期限——只是與鏑無關

發布於 作者 GJ Park

如果您從中國採購鏑、鈧或釔,那麼多半已經被告知過某個期限。可能不止一個,而且每次聽到的未必是同一個。上了新聞標題的日期是2026年11月10日。2026年12月31日在搜尋裡出現的頻率也足夠高,顯然有人正在告訴大家這個日期很重要。兩個日期都真實存在。而其中任何一個,都未必就是支配著此刻排在您日程表上的那批貨的日期。

這不是報導不嚴謹造成的混亂。而是因為中國透過兩套恰好共用一個主管部門、一個海關當局和一個相近名稱的不同體系來管理出口許可,其中只有一套按日曆運轉。讀錯時鐘,您要麼在12月毫無理由地慌張,要麼錯過真正適用於自己的失效日。

兩套體系,以及它們為何被混淆

出口許可證這一普通許可,管理的是列入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商品——紡織品、部分金屬,以及一長串普通貿易品類。它的管理明確與日曆綁定:一份許可證有效期最長六個月,並且按發證規則的原文表述,其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晚於當年12月31日。發證機關可以自12月10日起簽發下一年度的許可證,並註明自1月1日起有效。以當年配額為基礎辦理的展期,同樣不能越過12月31日。

這是一堵真實而剛性的12月31日的牆。它也幾乎可以肯定就是鏑相關搜尋中流傳的那個日期的來源。

兩用物項出口許可則是另一套法律之下的另一種憑證:《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792號,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把有效期寫得很直白:

单项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内完成出口的,出口许可证件自动失效。 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單項許可最長一年,且在有效期內完成出口後自動失效。通用許可最長三年。**這部條例裡沒有任何一處曆年規則。**沒有12月31日的上限,也沒有年末換發週期。

鏑受第二套體系管轄,不是第一套。釤、釓、鋱、鎦、鈧、釔同樣如此——這七種中重稀土由商務部和海關總署於2025年4月4日以2025年第18號公告納入許可管理,涵蓋金屬、合金、靶材、氧化物、化合物、混合物及永久磁鐵等形態。

實務上的結果值得直白地寫出來。**您的兩用物項許可在它自己的週年日失效,而不是在除夕。**相隔三個月獲批的兩批貨,失效日也相隔三個月。沒有一道共同的懸崖可以統一規劃,這帶來的是另一種不便:您沒法用日曆上的一條記錄來管住整個採購專案。

2026年12月31日實際會發生的事

只有一件,而它不是許可到期。

商務部與海關總署每年公布下一年度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6年度版以2025年第91號公告發布,落款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按同一週期,2027年度版會在2026年12月31日前後落地。

更替的是分類層,不是許可本身。這份目錄的作用,是把受管制物項對應到您申報時所用的海關稅則號列與許可類型。版本變更時,條目可能被新增、拆分、合併或改碼——12月裡以某個稅則號列順利通關的規格,1月可能需要另一種申報。您的許可不會因此失效;但您的單據仍可能不再對得上。

所以對採購方而言,年末的問題不是「我的許可會不會到期」,而是**「我的許可,是依據一個即將被替換的目錄版本簽發的嗎」**。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答案不同,補救方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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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上了新聞標題的那個期限

2026年11月10日是一個真實且分量大得多的日期,而它不屬於上述兩套機制中的任何一套。

2025年10月9日,商務部發布第61號和第62號公告,把管制延伸至含中國成分的境外生產稀土物項以及稀土技術。此後經美中磋商,10月9日措施的實施被暫停一年,至2026年11月10日。美國也以同一時鐘暫停了本國BIS的關聯方規則。

作為鏑的採購方,這裡有兩點要緊。

第一,**被暫停的是2025年10月的擴展,不是2025年4月的體制。**第18號公告從未被暫停過。鏑、鈧、釔今天需要逐案申請出口許可,無論暫停如何收場,2026年11月11日也依然需要。把11月10日寫成「稀土管制回歸之日」的報導,說的是擴展部分,不是基準體制。

第二,暫停到期與管制自動恢復不是一回事。那是一個決策時點。我們對它會走向哪一邊沒有站得住腳的預測,也不打算給出一個。

讀懂您自己的單據

四項檢查,按最快消除歧義的順序排列。

**單據上寫的是哪一種許可。**兩用物項單項許可、兩用物項通用許可,還是普通的出口許可證。只有最後一種與日曆綁定。如果鏈條上沒有人能告訴您是哪一種,這件事本身就回答了這批貨被理解到什麼程度。

**簽發日期與載明的有效期,而不是想當然的年末。**兩用物項單項許可的上限是自簽發之日起一年,並在出口完成時失效。用於分批裝運的許可,不會把剩餘量悄悄結轉到新的一年。

**您的供應商是否持有通用許可。**通用許可允許在最長三年內向已列名、經預先審查的最終使用者重複出口,從而把逐批審批這一步整個去掉。這是您能動用的最大的單一交期變數,而且是一個用「是」或「否」就能回答的問題——大多數採購方卻從不發問。

**您的分類是依據哪一版目錄做出的。**請問清楚申報是照哪一年度的目錄準備的,並把目錄更替的時點、而不是許可失效日,記進日程。這是本清單上唯一一項真正會在12月31日移動的東西。

把答案寫進合約,而不是靠郵件收集。寫明許可類型及其失效日期,要求在許可失效或申請被駁回之前先行通知,並約定目錄更替導致分類變化時由誰承擔延誤。更完整的許可應對辦法——最終用途文件、雙源採購、貿易條件——見我們的出口管制下的採購策略;什麼在什麼時候被管制的完整年表,見中國出口管制時間線

常見問題

那麼鏑到底有沒有2026年12月31日這個期限?

許可上沒有。這個日期在中國出口行政管理中確實存在——普通出口許可證的失效日不得晚於當年12月31日——但鏑不是憑普通出口許可證出口的。對兩用物項來說,年末真正到期的是年度許可證管理目錄的更替,它可以在不觸動許可有效期的情況下,改變您的物項如何被分類、如何申報。

我的承攬業者告訴我許可年底到期。他們說錯了嗎?

他們可能是在描述普通出口許可證制度——在那個制度裡這話是對的——卻把它套用到了一個兩用物項上,在那裡就是錯的。請問清楚這批貨走的是哪一種許可。如果答案是兩用物項單項許可或通用許可,那麼適用的是第792號令第十五條,時鐘從簽發之日起算,而不是從1月1日起算。

2026年11月10日會有什麼變化?

2025年10月9日措施——第61號和第62號公告中的域外管轄與技術管制——的一年暫停期抵達終點。2025年4月對七種中重稀土的許可管理不受影響,因為它從未被暫停。暫停是被延長、被聽任到期,還是被別的安排取代,屬於政策判斷,我們沒有據以預測的依據。

有通用許可,是不是意味著供應商可以不受限制地出貨?

不是。通用許可授權的是在載明範圍內、向載明的最終使用者、在最長三年的載明期限內重複出貨。一旦越出這個範圍——換了最終使用者、換了物項、換了申報的最終用途——就又回到逐批申請。它縮短交期,但不解除管制。

鈧和釔在這件事上與鏑處境相同嗎?

就機制而言相同。第18號公告中的七種元素全部處在兩用物項體系之下,因此沒有一種走12月31日的許可時鐘。但它們的商業處境差別很大——頭十六個月裡釔與鏑的流向表現截然不同,我們在稀土管制分析中做過追蹤;鈧的位置則見SOFC供應鏈分析

參考資料(公開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792號),2024年12月1日施行——第十五條,單項許可與通用許可的有效期。
  •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通用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 商務部、海關總署2025年第91號公告,落款2025年12月31日——2026年度《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商務部、海關總署2025年第18號公告,2025年4月4日——對釤、釓、鋱、鏑、鎦、鈧、釔及其金屬、合金、靶材、氧化物、化合物、混合物、永久磁鐵形態實施出口許可管理。
  • 商務部2025年第61號、第62號公告,2025年10月9日——對含中國成分的境外生產稀土物項以及稀土技術的管制。
  • 關於美中磋商後2025年10月9日措施暫停至2026年11月10日、以及美國BIS關聯方規則同期暫停的報導。
  • 商務部出口許可證發證規則——普通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最長六個月,失效日不得晚於當年12月31日,下一年度許可證可自12月10日起簽發、自1月1日起有效。

以上日期與許可機制以撰稿時的公開發布內容為準。許可實務可能在沒有公開公告的情況下發生變化,我們建議您在據以做出商業決定之前,先向法律顧問確認當前狀態。

這裡的多數困惑無法從採購方一側解開,因為答案寫在採購方從來看不到的一份單據上。Nami Tech Solutions(NTS)用工廠自己的語言直接對接工廠,因此許可類型、簽發日期和有效期是以報價單上確認過的事實回來的,而不是承攬業者的轉述——供應商持有通用許可時,我們會寫明,因為這一項比報價單上其他任何內容都更能改變您的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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