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Incoterms的兩個信念,一旦遇到韓國進口申報就站不住腳:一是認為FOB採購因為發票金額較小而降低關稅,二是認為接受DDP就把韓國邊境通關交給了供應商。這兩者都是關於韓國法律的主張,而不是關於ICC規則的主張,而且都不成立。
根據관세법,無論以哪條規則購買,完稅價格都是CIF型;無論發票上怎麼寫,韓國都對화주——申報單上記載的貨物所有人——徵稅;而進口要件由進口人向세관장——海關——證明。Incoterm真正移動的是證據——誰與承運人訂立合約,誰持有運輸單據,誰持有保險單,因而誰能夠證明損失。
一個邊界:出口一側——除EXW外,賣方在每條規則下都辦理出口通關,因此規則本身不分配出口許可風險——已在出口管制時代的採購策略中討論。以下全部是進口一側。
無論用哪條規則購買,完稅價格都是CIF型
관세법 제30조제1항제6호將「수입항(輸入港)까지의 운임ㆍ보험료와 그 밖에 운송과 관련되는 비용」列為가산요소之一,計入交易價格,而관세법 시행령 제20조제5항將該金額的計算截止到貨物抵達進口港並具備卸貨條件為止。韓國選擇了CIF型的計稅基礎,任何Incoterm都不會改變這一選擇。
接著,「관세평가 운영에 관한 고시」(관세청고시 제2025-37호) 제24조제5항告訴估價人員應如何處理每一條規則。合約將運至進口港的運費歸於賣方的場合——CIF、CIP、CFR、CPT、DAP、DDP——視為已經包含在已付價格之內,海關不會追查實際支付的運費。運費歸於買方的場合——FOB、FCA、EXW——運費視為未包含在內,須加上實際支付的金額。
基礎無論如何都是CIF型;不同的是費率,不是名稱。CIF下,賣方的運費加價包含在價格之中並被課稅;FOB下,你加上的是實際支付的金額。**如果買方預訂的費率比賣方原本收取的更便宜,完稅價格確實會降低——是因為費率差,而不是因為名稱。**若透過同一家貨代按同一費率預訂,則什麼都不會變。
保險的處理方式不同。제25조제2항在運費為免費時擬制一筆통상운임,因此即便沒有人支付運費,海關也會加上一筆通常運費;而제26조제1항只有「실제로 보험에 가입된 경우에만」才加上保險費。因此,以FOB且不投保方式出運,確實會因保險費而降低完稅價格——這只是對一筆保險費適用一個稅率,而風險敞口最高可達整批貨物價值。我們未能核實從中國到韓國的粉末保險費率,也不會憑空捏造一個,但這兩者不屬於同一數量級。
只寫一個總數的DDP發票,會讓你損失一部分扣除額。관세법 제30조제2항規定,在「그 금액을 명백히 구분할 수 있을 때」的前提下,可從已付價格中扣除四類項目,其中包括到達後的運輸費用,以及「우리나라에서 해당 수입물품에 부과된 관세 등의 세금과 그 밖의 공과금」。관세청 고객지원센터的FAQ「DDP조건에서 수입국내 부과제세 공제여부」對稅金這一項,即便「송품장에 구분되어 표기되어 있지 않더라도」也認可扣除。運輸費用沒有對應的答覆,會碰到제24조제4항제5호:在門到門貨櫃合約下,只有在運費可分離的情況下,到達後運費才會被排除在外。請在報價階段就索取明細,而不是等到通關時才要。
韓國對화주——申報單上的所有人——徵稅,Incoterm填不了那一欄
관세법 제19조제1항제1호將「그 물품을 수입신고하는 때의 화주」定為納稅義務人。若화주不明確,且該貨物並非透過代理人進口,나목(同款第(b)項)便回退適用「상업서류에 적힌 물품수신인」,而관세법 시행령 제5조將其定義為송품장或선하증권ㆍ항공화물운송장上記載的收貨人。因此,提單上的收貨人欄,可能決定韓國海關將誰視為納稅義務人——而這一欄往往是由未獲充分說明的貨代隨手填寫的。「수입통관 사무처리에 관한 고시」(시행 2025-12-17)제45조제1항規定:「수입신고한 물품의 수입화주는 그 물품에 대한 관세 등의 납세의무자가 된다.」관세사是신고인(申報人),而不是화주,관세법 제276조제2항제4호對虛假申報납세의무자身分的行為,處以貨物價值與2,000萬韓元二者中較高金額以下的罰款。
外國賣方能否成為화주,正如字面意義上的DDP所要求的那樣?沒有哪一條條文明確說不能,我們也不會假裝有這樣一條條文。這是把三條一起讀出的結論:시행령 제246조제1항제5호要求申報單上須載明화주的사업자등록번호及통관고유부호,시행규칙 제77조의5제1항제1호要求須持有사업자등록증才能取得該통관고유부호,而부가가치세법 제8조제1항將사업자등록與營業場所綁定——「사업장마다」。在韓國沒有營業據點的非居民無法進入這一鏈條,因此進入韓國的DDP交易,幾乎總是以韓國買方作為화주、進而作為납세의무자來履行。Incoterms 2020起草小組的Bob Ronai從賣方一側說了同樣的話:DDP「should be used with great care as the seller might need to be a registered entity both for import and VAT/GST」——是在買方所在國——「which is a fairly unlikely scenario」——而如果賣方無法追回那筆增值稅,雙方應改以DAP訂立合約。
增值稅扣抵取決於實質,DDP把舉證責任交給了你
부가가치세법 제29조제2항將進口增值稅的計稅基礎定為「관세의 과세가격과 관세」再加上其他邊境稅,並依제30조適用10%——因此CIF運費加價會被課徵兩次稅。這通常只是現金流問題,而不是成本,因為제38조제1항제2호使得為自身事業進口貨物的사업자,可憑세관장依제35조제1항向「수입하는 자」開具的수입세금계산서,將該增值稅作為進項稅額扣抵。
국세청就DDP所表態的內容,比貿易類媒體報導的要窄。相關有權解釋共四份——부가가치세과-1543(2010)、서면3팀-2234(2005)、서면3팀-417(2005)以及서면인터넷방문상담3팀-3214(2007)。**這些解釋的作成時間在2005年至2010年之間,依據的是2013年之前的增值稅法條號體系,我們沒有找到此後任何一方向的裁決,因此不將其稱為稅務機關的現行立場。**它們所用的判斷標準是실질적인 수입주체,即實質進口主體:若外國出口方在實質上是進口方,並繳納了韓國的關稅與增值稅,則韓國公司的扣抵不成立;若韓國公司將貨物用於自身應稅事業,並「실질적인 수입의 주체로서」承擔了該稅負,則扣抵得以維持。2010年那次被否決的事實是,相關材料是以DDP條件無償供應的。
因此,DDP本身並不會摧毀扣抵權,凡是這樣說的都是過度斷言。DDP真正做的,是製造出風險敞口,把證明實質的責任壓在你身上,並給錯誤附上處罰——서면3팀-417確認,錯誤主張的扣抵除了被否認外,還會招致가산세(懲罰性稅款)。看似顯而易見的規避辦法同樣幫不上忙:부가가치세법 제50조의2允許遞延進口增值稅,但시행령 제91조의2將其條件設定為:須是中小企業或中堅製造業者,且上一年度零稅率供給——實際上即出口——須佔總供給額的30%以上,或中小企業須達50億韓元以上,因此貿易公司在第一個條件上就已出局,而遞延無論如何也只對進口方有利。
進口要件由進口方證明
관세법 제226조제1항要求依其他法律須取得허가ㆍ승인ㆍ표시的貨物,須向세관장證明這一點,而「세관장확인물품 및 확인방법 지정고시」(관세청고시 제2026-46호)제2조제3호將요건신청定義為由「수출입하려는 자」提出的申請。제7조제2항제1호保留了화학물질관리법下的禁止物質與限制物質,以及臭氧層相關、家用化學製品、殺生物劑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物品,即便대외무역법 시행령 제19조原本會將其豁免,這些物品仍可在邊境被確認。我們讀了該고시的本文,但沒有讀到별표 1或별표 2,因此我們無法據此說明具體哪一種粉末或靶材屬於세관장확인對象。
這個看似例外的情況,恰恰證明了這一點。화학물질의 등록 및 평가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38조允許국외제조ㆍ생산자指定代理人,「수입하고 있거나 수입하려는 자를 갈음하여」——即代替進口方——進行登記、申報與備案。所履行的義務仍然是進口方的義務;沒有韓國사업자등록的DDP賣方無法佔據這一位置。**包括DDP在內的每一條規則下,邊境問的都是韓國買方。**Incoterm改變的是誰為合規買單,而不是誰對此負責。
Incoterm真正移動的是什麼:單據、保險與承運人的責任限額
ICC於2024年發布了一份指導文件,由其Incoterms 2020起草小組的共同主席與特別顧問執筆,題為「INCOTERMS 2020 FCA and CPT: Best practice for shipping containers through ports」。該文件報告了一項2023年針對主要港口Incoterms使用情況的全球調查,發現選擇規則時最重要的兩項考量是控制運費成本與明確風險轉移,並得出結論:海運類規則在貨櫃貨物上兩者都做不到:
The traditional maritime Incoterms® rules FOB, CFR and CIF have an on-board point of delivery that is not suitable for containers since users have in practice no control over the start of freight cost and over transfer of risk up to or after this point. This mismatch has for years given rise to additional costs,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THC) overcharge/double charging in ports, uncertainty, and disputes.
該文件建議以出發地指定貨櫃碼頭的FCA,以及CPT——或在約定投保時使用CIP——作為「the best matching point to delineate freight cost and transfer risk」。這是指導意見,不是具有約束力的規則。這句話背後的機制,來自FOB自身的交貨點。在貨櫃抵達碼頭與裝上船之間這段時間裡,FOB下的風險尚未轉移——交貨點是裝船——因此風險仍屬於賣方,然而賣方卻已經把貨物交出去了;這段時間裡發生了什麼,雙方都無法證明。這是一個舉證問題,而不是對買方有利的風險分配。
賣方在貨櫃貨物上仍然堅持使用FOB,原因之一是銀行。信用狀要求提交能證明貨物已裝船的提單——依UCP 600第20條,須有預印文句或註明日期的已裝船批註——而FCA天然不會產生這樣一份單據。Incoterms 2020對此作出了回應:ICC於2019年9月10日發布的資料,列出了一項「in relation to bills of lading (BL) with an on-board notation and the Free Carrier (FCA)」的變更,二手評述將其描述為可依約定選擇適用。我們沒有閱讀FCA A6/B6條款本身。
保險是這條規則分配的另一份單據。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B)和(C)並非ICC的條款——它們由Lloyd's Market Association與Internation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of London發布。Clauses (C)——CIF下賣方唯一有義務購買的保險——屬於列明風險保險:依1/1/09文本,海水進入貨櫃僅在**(B)級及以上才屬於列明風險,竊盜與偷竊僅在(A)級之下才涵蓋,污染則在任何一級都不涵蓋。在(A)級下,污染方面的爭議落在除外條款4.3**——包裝不當,其中明確包括裝入貨櫃——因此包裝既是品質條款,也是保險條款。我們的綠碳化矽微粉頁面上直接寫明了其包裝:25 kg袋裝,亞微米級切段配有防潮鋁箔複合袋與乾燥劑。
承運人的責任限額,以及決定它的算術
상법 제797조제1항將承運人的責任限制在每件包裝或裝運單位666.67 SDR與每公斤2 SDR二者中較高者,除非損害是由承運人自身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仍然輕率行事所致。제797조제2항제1호是關於貨櫃的規則:提單上載明的每一件包裝或裝運單位各算作一件包裝,而「이 경우를 제외하고는」,全部內容物則算作單一一件包裝。제797조제3항規定,若託運人申報了貨物的種類與價值,且已記載於提單,則上述限額不適用。
以本站庫存緩衝與現金轉換週期一文中的示例貨櫃為例:一個20 ft FCL,載重18 MT,單價USD 6/kg,貨值USD 108,000。以IMF在2026年9月18日給出的每SDR合USD 1.364440計算——以下的算術為我們所計算:
兩個判斷基準的交叉點,在包裝淨重666.67 ÷ 2 = 333.3 kg處:低於該重量,記載件數會提高上限;高於該重量,記載件數沒有任何作用。
**這正是Incoterm真正發揮作用、卻不為人所見的地方。**由誰向承運人下達指示,決定了包裝件數——以及依제797조제3항所作的任何申報價值——是否會被記入提單。FCA或FOB下,是買方的貨代;CIF或CIP下,是賣方的貨代;DDP下,買方甚至可能根本看不到這份單據。再加上상법 제814조제1항——自交貨起滿一年未提起訴訟,即對承運人的請求權歸於消滅——DDP處境的嚴峻之處便一目了然:沒有運輸單據,沒有與承運人的合約,也沒有保險單。這正是我們在SiC粉末採購檢查要點中,本能地建議初期訂單採用FOB的機制所在——因為掌控貨代,才能讓交期與貨損變得可見。
應當寫進合約的內容
按順序有三項決定:貨櫃貨物依上文ICC自身的指導意見採用FCA或CPT;初期或尚未經驗證的訂單採用FOB,讓你的貨代——而不是賣方的貨代——掌控可見性;把DDP留給真正能夠在韓國完成增值稅登記並追回退稅的賣方,否則改簽DAP。
- 寫明規則、地點與年份——是在指定貨櫃碼頭的FCA,而不是"FCA China"——並依ICC自身的論證,為貨櫃貨物優先選用FCA或CPT,將THC項目的價格明確列出。
- 讓包裝件數記入提單,並在包裝基準幫不上忙的場合——任何重於約333 kg的包裝——依상법 제797조제3항申報價值。
- **購買你需要的保險,而不是規則所要求的最低保險。**CIF下賣方的義務止步於Clauses (C);水浸、竊盜與污染需要(A)級保障,並須明確約定保險金額。
- **如果你想要卸貨重量作為合約條款,就必須明確寫入合約。**依상법 제853조,提單記載的是託運人通知的重量,承運人在沒有適當核驗手段時可以不予記載,而託運人對該重量作出擔保——因此帶有保留批註的提單,對承運人而言並不構成數量的證據。請購買指定的過磅檢驗服務——這與我們在樣品評估協議中指定實驗室的原則相同。依UCP 600第30條,措辭同樣決定了容許誤差:數量未以包裝單位表示、且信用狀金額未被超過時為±5%,信用狀註明"about"時為±10%,因此"18,000 kg"與"720 × 25 kg drums"是不同的表述方式。
- 寫明拒收的操作路徑,而不只是拒收的權利。관세법 제100조제1항僅對申報被受理之前發生的損壞予以關稅減免——在DDP下,賣方早已完成通關,因此在買方打開一只桶之前,這扇門就已經關上了。通關之後,若貨物與合約不符,且「수입신고 당시의 성질이나 형태가 변경되지 아니한」,並在一年內退運至보세구역(保稅區)以辦理再出口,관세법 제106조제1항제1호可退還關稅;為記錄污染而對一批貨物取樣、重新包裝,可能會破壞這一條件。
常見問題
FOB採購會降低我們的韓國進口關稅嗎?
單靠這一點不會。관세법 제30조제1항제6호使完稅價格成為CIF型,而관세평가 고시 제24조제5항제2호在FOB、FCA與EXW條件下,會把買方實際支付的運費加回去。可能出現差異的是:CIF價格中包含的賣方運費加價,與你實際預訂的費率之間的差額,因為제24조제5항제1호要求海關不去追查賣方運費項目的內情。如果確實存在節省,那來自運費費率,而不是那三個字母。
在DDP條件下,我們還能主張進口增值稅扣抵嗎?
通常可以,但舉證責任在你這一方。相關的국세청解釋所採用的判斷標準是실질적인 수입주체——實質進口主體——而不是發票所用的貿易條款。若韓國買方確實進口了貨物,將其用於自身應稅事業,並承擔了稅負,扣抵得以保留;若外國賣方在實質上才是進口方,扣抵不成立,而錯誤主張的扣抵會招致가산세。這些解釋的時間跨度是2005年至2010年,依據的是2013年之前的增值稅法條號體系,我們沒有找到此後任何一方向的裁決。
Incoterms 2020現在還有效嗎?寫明年份重要嗎?
Incoterms 2020於2020年1月1日生效;截至2026年9月,我們沒有找到ICC發布過後繼版本或過渡性修訂的公告。即便如此,仍應寫明年份。那條廣為流傳的規則——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會自動適用最新版——只是一種評述;我們找不到任何支持它的ICC聲明、法規或判例。
我們的信用狀要求全險保障。我們是否已經獲得保障?
不一定。依UCP 600,銀行在收到載有"全險"批註的單據時,無論單據上聲明排除了哪些風險,都會予以接受,而該單據可以附帶除外條款,以及免賠額或超額自負部分。銀行審查的是單據,而不是保險內容本身,因此CIF賣方完全可以用一份排除了你真正需要的保障的保單,來滿足全險信用狀的條件。請在買賣合約中——而不僅僅是在信用狀中——明確指定條款組合。
參考資料(公開來源)
- 韓國法律,取自국가법령정보센터在2026年9月開放的API,上文所引各條均已通讀全文:관세법(시행 2026-08-11)及其시행령ㆍ시행규칙;부가가치세법(시행 2026-01-02)及其시행령;상법(시행 2026-09-10);화학물질의 등록 및 평가 등에 관한 법률(시행 2026-05-12)。另外還通讀了「관세평가 운영에 관한 고시」(제2025-37호)제24조–제26조全文,「수입통관 사무처리에 관한 고시」(시행 2025-12-17),以及세관장확인물품 고시(제2026-46호)——僅讀了本文,未取得별표 1ㆍ2。관세청未標註日期的고객지원센터FAQ關於DDP扣除的部分已通讀全文;四份국세청解釋是透過引用국세법령정보시스템的casenote.kr讀到的,我們未能存取該系統本身。
- 我們沒有閱讀Incoterms 2020規則本身——它們受ICC版權保護,網路上流傳的免費版本並未獲得授權。因此,本文中關於FCA A6/B6的描述屬於二手資訊;我們也沒有給出CIF或CIP的最低投保比例,因為我們參考的資料在計算基礎究竟是合約價格還是發票金額這一點上意見不一。
- ICC指導文件「INCOTERMS 2020 FCA and CPT」(© 2024 ICC),由Incoterms 2020起草小組的共同主席與特別顧問,會同ICC China Commission on Commercial Law and Practice的執行主席共同執筆。該文件的英文文本層無法擷取,因此我們將頁面渲染後進行了視覺閱讀;ICC Austria的德文版可與之相互印證,但仍不能排除轉錄錯誤的可能。另外還參考了ICC於2019年9月10日發布的資料,以及ICC的Incoterms介紹頁面。部分閱讀的資料包括:ICC Academy關於DAP與DDP的內容(2025年2月25日)、Bob Ronai撰寫的Trade Finance Global的CIF與DDP頁面(2026年4月6日)、TT Club(2019年12月9日)。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B)、(C),1/1/09版,出自Lloyd's Market Association與Internation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of London——三份均已通讀全文並加以比較。UCP 600第20、28、30條取自letterofcredit.biz上的一份銀行培訓資料,屬於摘要而非UCP原文;我們沒有核實UCP 600目前是否仍然有效。IMF數據,2026年9月18日每SDR合USD 1.364440——責任上限的算術為我們所計算。
我們沒有核實任何保險費、關稅、滯期費或THC的具體數字,因此上文沒有出現任何這類數字。
Nami Tech Solutions以專案制方式處理陶瓷與稀土粉末,而非仰賴常備庫存;在進口一側,我們的工作體現在這些文件裡:在報價之前先確定交貨地點與指定地點,要求提供明細化的DDP報價單以便邊境能夠看清各項構成,把包裝件數與包裝說明放進訂艙資料,並在合約中約定重量基準、保險等級與拒收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