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實務資訊,不構成法律或報關意見。引用案例和法規是為了說明規則如何運作,而不是預測任何具體爭議;在拒收貨物、和解索賠或申請退稅之前,請諮詢律師和持證報關師(관세사)。
設想這樣一幕。一批貨到了,粉末看上去沒問題,其中一半已經入窯。之後燒成件開裂,自家實驗室查出雜質超標,採購給工廠發了一則微信訊息,說品質不好。工廠要一份報告,又花了十天。等到一份像樣的索賠發出去時,期限已過,剩下的粉末已和上一批混在一起,賣方說貨物已經被接受了。
即使化驗結果是對的,索賠也可能敗下陣來,因為決定結果的與其說是化學,不如說是買方在最初幾天裡做了什麼:何時檢驗,何時、以何種方式通知賣方,通知裡寫了什麼,以及對這批材料做了什麼處理。
如果一批貨已經不合規格:停止使用並隔離。向賣方發出寫明批號和症狀的書面通知,須在契約的索賠期限之內,並以天計而不是以週計;只發微信是不夠的,化驗報告可以隨後補上。如果包裝受損,須在三天內向運送人發出書面通知。不要加工這批材料。除非構成根本違約,否則預期得到的是減價或損害賠償,而不是拒收。要在退運時取回關稅,貨物必須在一年內進入保稅區。
本文從貨物到達的時點講起。更早的步驟:供應商查核和付款分期見我們的盡職調查清單,留樣和仲裁人條款見我們的樣品評估規程,貨物保險和拒收途徑見FOB、CIF 還是 DDP。
哪部法律決定索賠
韓國自 2005年3月1日起、中國自 1988年1月1日起成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CISG)的締約國。因此,韓國買方與中國大陸賣方之間的買賣適用 CISG(第1條第1款(a)項),除非當事人將其排除,第6條允許這樣做。選擇一國國內法並不等於排除。在指導案例107號(2019年)中,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當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均為締約國時,公約優先適用,所選擇的法律只用來填補空白;該契約選擇的是紐約州法。對於單純約定「韓國法」的條款,我們沒有找到韓國最高法院的裁判;在 2021다269388(2022年1月13日)中,韓國最高法院認定 CISG 優先於 민법 和 상법,該案沒有法律選擇條款。對香港賣方,CISG 自 2022年12月1日起適用。
所以,不要指望靠一條「韓國法」條款把 CISG 擋在門外。國內法適用於 CISG 被排除的情形,以及 CISG 未涉及的事項,例如時效期間。
索賠為何失敗:四個時鐘,四個起算點
手握一批問題貨的買方,通常只盯著一個期限。至少有四個。
契約期限通常最先關閉
一家中國律所網站上的中英文出口契約範本,規定品質索賠 30 天、數量索賠 15 天,自到達目的港起算,而不是自到達你方工廠起算。一家 CIETAC 分會網站上的示範契約,該天數留空,但要求品質索賠必須附有國際公證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費用由買方承擔(第11條),並規定如果賣方未在當事人填寫的天數內答覆,則視為接受索賠(第13條)。
根據 CISG,約定的期限取代第39條的「合理期間」:第2號意見的案例附錄報告了一項 1994 年維也納仲裁判斷(金屬板)和一項 1991 年巴登-巴登裁判(瓷磚),兩案均因在約定期間之外通知而敗訴。依 民法典 第621条(中國民法典第621條),錯過約定的檢驗期間,視為貨物符合約定。第622条提供了一個出口:期間短到無法進行完整檢驗的,只對明顯缺陷的異議有效。對於需要實驗室分析的粉末,30 天是否過短,我們沒有找到相關案例,所以不要把這個論點當作計畫。
CISG 的時鐘以天和週計算
第38條要求「在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時。第39條第1款要求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之後的合理期間內發出通知,「說明不符契約的性質」。第39條第2款的自交付起兩年,是絕對的上限,不是實際的期限;它只對無法更早發現的缺陷才有意義。CISG 諮詢委員會第2號意見(2004年6月7日)指出,不做檢驗並不會使時鐘停止,時鐘自買方理應發現缺陷時起算,而且抽象地說,沒有任何固定期間「無論是 14 天、一個月還是其他」是合理的;有時通知須在當天發出。第44條對有合理理由遲延通知的買方保留了減價和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利潤損失;宣告契約無效和替代物則沒有保留。
該意見記錄了奧地利最高法院建議 14 天,瑞士一家州法院建議一個月,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在 1999 年建議四週,且另給專家一段時間。下面 2004 年辣椒粉案的上訴法院把兩週視為通常期間。涉及材料的案例指向更短:
- **ICC 第 8247 號仲裁判斷(1996年),化學品:**到貨三週後檢驗、交付約 23 天後通知,均已太遲。
- OLG Köln,1997年8月21日,氫氧化鋁:需要立即通知,須在多批交貨混合之前。
- **BGH,2004年6月30日,辣椒粉(VIII ZR 321/03):**買方 1月22日拿到檢測報告,3月26日才提出異議;超過兩個月,太長。
我們的解讀,作為規劃規則,而不是法律規則:對到貨即可檢測的粉末,規劃為自到達你方現場起一至兩週,如果材料將被混合或使用,則更短。它依據的是各仲裁庭用過的最短期間;資料中較寬的範圍約為一個月。
運送人的時鐘是三天,須書面
依 상법 제804조,收貨人必須立即向運送人發出書面通知,對不能立即發現的損失則在收貨後三天內;否則推定交付的貨物完好無損。依 제814조,除非自交付起一年內提起訴訟,運送人的責任即告終止,可經約定延長。
為何拒收和替代物通常不可行
依 CISG,替代物(第46條第2款)和宣告契約無效(第49條)都要求根本違約:實質上剝奪了買方有權期待的東西(第25條)。對於散裝材料,法院把這條門檻設得很高。在一項 1996 年關於硫酸鈷的裁判(VIII ZR 51/95)中,BGH 因買方未能證明無法轉售而拒絕宣告契約無效。在指導案例107號中,涉案的石油焦哈氏可磨性指數為 32,契約約定為 36–46,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如果買方透過合理努力能夠使用或轉售,則有缺陷的貨物不構成根本違約;法院撤銷了宣告契約無效的判決,並判給損害賠償。
**對於仍可使用或折價轉售的不合格批次,法律上的預設救濟是減價或損害賠償。**免費更換則要靠協商,或寫入契約。
此外,第82條第1款規定,如果買方不能「實質上按原狀」返還貨物,則宣告契約無效和替代物都不再可得。第82條第2款(b)項和(c)項的例外,涵蓋因第38條檢驗而造成的變質,以及在缺陷被發現或理應被發現之前因正常使用而改變的貨物。缺陷已經顯現之後才入窯燒成的材料不在例外之內,混合後售出的粉末也不在其內,辣椒粉案即是如此。第86條第1款要求打算拒收的買方保全貨物;第87條允許買方在合理的情況下,將貨物寄存在倉庫,費用由賣方承擔。
通知必須寫什麼
第2號意見指出,描述症狀的通知就足夠了;買方無需知道原因。不行的是籠統的投訴:案例附錄列出,比利時一家法院認為「品質不好」(1996年)、慕尼黑一家法院認為「貨物已經變質發臭」(1995年)都不夠具體。
通知不需要完整的化驗報告。它需要的是批號、觀察到的症狀或初步結果,以及權利保留;報告可以隨後補上。
口頭通知依 CISG 可以算數,依第27條,通知在傳遞途中遺失也不會使你喪失索賠。但案例附錄列出了幾家德國買方,因為無法證明電話通知而敗訴。微信語音就是現代的電話。把通知寫成書面,發到契約約定的地址,並保留送達紀錄。
是品質索賠,還是運輸索賠?
一個完好、密封的桶裝不合格粉末,是針對賣方的索賠。貨物保險幫不上忙:協會貨物條款(A)1/1/09 除外責任包括固有瑕疵(第4.4條)以及通常的重量或體積損耗(4.2)。桶被浸濕或封條破損,則是針對運送人、也可能針對保險人的索賠,受 3 天書面通知的約束;第16.2條要求被保險人保全對運送人的權利。上述範本排除了賣方對保險人或運送人應負責任的一切事項的責任,所以桶被浸濕而只通知賣方的,得到的答覆就是那一條。拿不準時,三方都通知。
最初的 72 小時
以下順序是我們的建議。
- **停止。**隔離這批貨;不再向生產或混合中投入任何東西。缺陷已經顯現之後繼續使用的桶,會削弱第82條,也會削弱海關退稅所需的「原狀不變」。
- **讀契約。**記下索賠期限、什麼起算,以及通知地址。
- **識別。**記錄哪些桶屬於哪一批、哪些已被使用。在 Chicago Prime Packers v. Northam Food Trading(第七巡迴上訴法院,2005年)中,據案例資料庫的摘要,買方敗訴的部分原因是無法證明被檢驗的貨物就是購買的貨物。
- 封存並拍照貨櫃封條號、批號標籤和包裝,帶時間戳記。如有任何損壞或封條破損,現在就向運送人發出書面通知;期限是收貨後三天。
- 發出書面通知,須在契約期限內:批號、超出規格的特性、觀察到的情況或初步結果、權利保留。只發微信是不夠的;要按契約約定的途徑發送。如果你想要更換,在同一份通知中提出(第46條第2款)。
- 按約定的方法檢測,使用指定實驗室,如果契約有類似我們樣品評估規程中那樣的仲裁人條款,則使用密封的第三份樣品。我們沒有找到在 CISG 案例中權衡自家結果與第三方報告的先例,所以把你自己的結果當作通知的理由,而不是證據。
- 委託檢驗,如果契約把證書作為索賠的條件。
- 在選定救濟之前,不要加工或運回任何東西;海關手續取決於它。
各種救濟,以及每一種在韓國海關的成本
沒有條款時,減價或損害賠償是預設救濟(見上文),而退貨、更換或銷毀是要你去協商的事情;下面的海關步驟,是賣方同意之後每一種救濟所要付出的成本。
**退貨:規則。**관세법 제106조제1항제1호 對與契約不符、且進口時的性質或形狀未發生變化的貨物退還關稅,條件是在進口申報被受理後一年內,將其運入保稅區(보세구역)或海關指定的其他場所,然後出口;一批貨的一部分經核准可以退回(제2항)。依 시행령 제121조,出口申報須附理由說明、證明契約條款的文件和進口申報證明;退稅額為所出口貨物已繳納的關稅。退稅權在出口申報被受理五年後消滅(관세법 제22조제2항)。
**退貨:手續。**賣方的書面確認不在法定清單上;它是契約條款和出口理由的自然證據,但我們無法確認海關是否要求。一項長期執行的 관세청 指示,自 2026年10月8日起以 예규 제310호 重新發布,要求海關機關不得因替代物尚未到達或貨款尚未收回而拒絕退運(반송)或出口申報。一個 관세청 諮詢案例補充說,該批貨應申報為不符契約出口(위약수출);一旦裝載完畢,僅在例外情況下才允許重新歸類申報。
**免費更換。**它要繳關稅。관세법 시행령 제17조 把無償到達的貨物排除在成交價格之外,所以替代物按 관세법 제31조 至 제35조 的後備方法估價。제99조 的再進口減免涵蓋的是返回的韓國出口貨物,不包括替代物。除非不合格批次被再出口並獲退稅,兩批都要繳關稅;約定由誰承擔。
**減價。**CISG 第50條按比例減價,比例為實際交付貨物在交付時的價值與符合契約的貨物在交付時應有的價值之比。경정청구(更正請求)可在原納稅申報(납세신고)後五年內提出(관세법 제38조의3제2항),但我們沒有找到韓國規則允許進口後因缺陷而減價來降低海關估價。不要以為折扣就能把關稅追回來;在同意之前,先問你的 관세사,它是貸項通知單、退款,還是下一筆訂單的折扣。
銷毀。依 관세법 제106조제3항,在不得不銷毀而不能出口的情況下,如果貨物在一年內進入保稅區、並經海關事先核准後銷毀,則退還關稅;殘餘物的關稅予以扣除(시행령 제122조)。
**損害賠償。**CISG 第74條涵蓋可預見的損失,包括利潤損失;第77條按買方本可合理避免的部分予以減少。
如果 CISG 被排除
僅當你的契約排除了 CISG 時才需讀這一節。國內法並不更寬鬆。상법 제69조 要求商人買方立即檢驗並立即通知,否則喪失解除、減價和損害賠償。其中的六個月常被誤讀:那是潛在缺陷必須被發現的期間;通知仍須立即發出。依 민법 제582조,瑕疵權利須在得知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我們沒有在韓國買賣法中找到兩年的通知規則。
依 民法典 第621条,沒有約定期間時,通知應在合理期間內發出,自收貨起最長兩年,除非適用品質保證期;明知或應知缺陷的賣方不得援引這些限制。第623条推定,一旦簽署送貨單,明顯缺陷即已檢驗。最高人民法院的買賣契約司法解釋(法释〔2012〕8号)把兩年規定為固定的最長期間(第12条),規定使用貨物本身並不構成對及時異議的放棄(第13条),並禁止自願承認責任的賣方事後再主張期間屆滿(第14条)。
協商失敗時
真正管用的籌碼是商業上的:尚未支付的那一檔貨款,和尚未下達的訂單。我們盡職調查清單中的分期結構就是為這一刻而設的;信用狀給不了這一點,因為正如我們的付款條件一文所闡明的,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任何和解都要拿到書面;這也使上文的第14条規則可以派上用場。
大韓商事仲裁院(KCAB)和 CIETAC 都公布了收費表;我們無法提取出可信的數字,所以不作引用。針對在中國有資產的工廠所作的仲裁判斷,在中國執行;中國自 1987 年起適用《紐約公約》,並附有互惠和商事保留。
依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關於報告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規定(法释〔2017〕21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擬在涉外案件中拒絕承認或執行外國仲裁判斷的法院,必須逐級上報,經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且只能依其意見作出裁定。地方法院不能自行拒絕。
要寫下來的內容
- **索賠期限及其起算點。**天數,以及什麼起算:到達港口、到達現場,還是完成進貨檢驗。對於需要實驗室工作的材料,要協商爭取後者。
- **通知的形式和地址。**書面,發往指定地址;在期限內發出症狀層面的通知即可保全索賠。
- **方法、實驗室和仲裁人。**如我們的樣品評估規程所述;如果檢驗證書是條件,寫明檢驗機構的類型以及由誰付費。RFQ 規格產生器會把粒度方法寫進規格。
- 留存的貨款檔,在索賠期限結束時放款,而不是在發貨時。
- **準據法。**明確寫明 CISG 是否適用,如果不適用,由什麼取代。
- **救濟與關稅。**更換所涉關稅由誰承擔;減價是以貸項通知單、退款還是扣款方式了結;賣方在一年期限內對出口文件的配合。
- **運輸損壞。**由誰在三天內書面通知運送人和保險人,以及賣方對已投保或運送人負責的損失的除外條款,不延及密封、完好包裝內的缺陷。
- **保留貨物。**我們的建議,不是法律:在索賠未結期間,買方可以保管有爭議的貨物,費用由賣方承擔。
常見問題
CISG 給了我們兩年的時間來投訴,不是嗎?
不是。兩年只是針對無法更早發現的缺陷的最長上限。實際的期限,是缺陷被發現或理應被發現之後的「合理期間」,而且有仲裁庭認為,對到貨即可檢測的化學品,約三週已經太遲。有契約期限的(通常自到港起算),則適用契約期限。
我們能把貨退回去並拿回關稅嗎?
通常可以,如果貨物與契約不符、未發生變化,並在進口申報後一年內進入保稅區;出口須申報為不符契約出口,而且退貨還取決於賣方是否同意依契約收回。在加工任何東西之前先做決定,並在發貨之前先問你的 관세사。
免費更換的貨物進口免關稅嗎?
不。依 관세법 시행령 제17조 它沒有成交價格,按 관세법 제31조 至 제35조 的後備方法估價;제99조 不涵蓋它。原批次的關稅,只有在一年內依 제106조 再出口或銷毀時才會退回。
微信訊息算有效通知嗎?
依 CISG 可以,如果你能證明,並且它點明了缺陷。德國買方曾因無法證明的電話通知而敗訴,「品質不好」也曾被認定過於籠統。隨後要向契約約定的地址發出書面通知。對於運輸損壞,상법 제804조 要求書面。
參考資料(公開來源)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1980年),UNCITRAL 官方文本;UNCITRAL 關於 CISG 和《紐約公約》(1958年)的狀態表;聯合國關於香港的新聞稿 UNIS/L/327(2022年5月6日)。
- CISG 諮詢委員會,第2號意見,Examination of the Goods and Notice of Non-Conformity: Articles 38 and 39(2004年6月7日),及其判例附錄,是以下內容的來源:OLG Köln(1997年8月21日)、維也納仲裁判斷 SCH-4318(1994年6月15日)、LG Baden-Baden(1991年8月14日),以及關於具體性和電話通知的案例。
- ICC 第 8247 號仲裁判斷(1996年6月),Unilex 摘要。BGH,VIII ZR 51/95(1996年4月3日),CISG-online No. 135。BGH,2004年6月30日,VIII ZR 321/03(辣椒粉),CISG-online No. 847(英譯本)。Chicago Prime Packers v. Northam Food Trading,408 F.3d 894(第七巡迴上訴法院,2005年),來自案例摘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07號(2019年),涉及判決(2013)民四终字第35号(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2〕8号(2020年修正),第12–14条;2017年12月29日關於法释〔2017〕21号的新聞說明。民法典 第621–623条。
- 대법원 2021다269388 (2022. 1. 13.). 상법 제69조, 제804조, 제814조; 민법 제582조; 관세법 제22조, 제31–35조, 제38조의3, 제99조, 제106조; 관세법 시행령 제17조, 제121조, 제122조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관세청 예규 제310호(2026年10月6日發布,2026年10月8日施行;日落檢討下的重新頒布);관세청 고시 제2025-37호,가격신고서(B);관세청關於不符契約出口的諮詢案例彙編。
- 協會貨物條款(A),1/1/09,第4條和第16條。
- 一家中國律所網站上的中英文出口契約範本(第8條);CIETAC 浙江分會,示範契約 货物销售合同(三),2018年3月2日發布(第11–13條)。
- KCAB 和 CIETAC 收費頁面,已查閱,未引用。
我們沒有找到關於進口後因缺陷而減價是否降低海關估價的韓國規則,也沒有找到關於檢驗報告內容的公開標準;這兩點都沒有作為事實出現在上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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