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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L/C 還是遠期付款(Usance):與中國工廠設計進口付款條件

發布於 作者 GJ Park

「T/T還是L/C?」是個錯誤的問題。每種付款條件回答的是一個更窄的問題:**錢離手的那一刻,買方手裡拿著什麼?**是一份簽署好的合約,一份提單副本,還是銀行核對單據與信用狀相符後放出的提單正本。每種答案都把不同的風險,分配給不同的當事方,落在不同的時間點上。接著,韓國的兩套規定各自再加上自己的後果:一套決定遠期付款條件的融資成本是否需要繳納關稅,另一套決定預付款時需要申報什麼。

一個邊界:本文只討論付款機制本身,以及附著在其上的兩套韓國規定。匯率對沖留給以後的文章。

難點:六種條件,六個不同的風險暴露時點

下表是我們對其下方所引用規則文本的解讀。

條件 買方付款時點 那時買方手裡拿著什麼 買方仍然暴露的風險
T/T預付 生產或發貨之前 一份合約 不發貨、延遲發貨、材料不合規格、賣方破產
T/T(憑提單副本付款) 發貨後,正本簽發之前 一份副本——不承載所有權 賣方留存或轉賣正本的風險;材料不合規格
D/P(付款交單) 單據提示時 付款後拿到的正本 材料不合規格
D/A(承兌交單) 匯票到期時 承兌後拿到的正本 材料不合規格
即期信用狀 單據提示相符時 正本 材料不合規格;只要單據相符,銀行無論如何都會付款
遠期信用狀 到期時 承兌後拿到的正本 與即期信用狀相同,此外在銀行承兌方式下還要承擔貼現成本

**提單副本不是弱化版的正本。在法律上它什麼都不是:既不承載所有權,也不承載提貨的權利。**根據상법(韓國商法),제861조將下列規則適用於提單:제129조規定不交出單據就不能請求提貨,제132조要求對貨物的任何處置都必須通過該單據進行,제133조將交付單據視為等同於交付貨物。副本做不到這其中任何一點。「憑提單副本」付款,意味著在賣方仍持有正本——或仍握有放貨權利——的情況下付款。這是韓國法律下的立場;具體某一份提單可能適用另一國法律。由副本觸發的尾款,仍可以是分階段首單中合理的最後一筆分期款——我們的SiC粉末採購檢查要點建議採用這種分期方式——前提是所有人都清楚它買到的是什麼:貨物已經發運的證據,而不是對貨物的控制權。哪種Incoterm把運輸單據和保險單交到誰手裡,見FOB、CIF或DDP。

**託收有銀行介入,但銀行並不承諾付款。**根據ICC《託收統一規則》(URC 522)第1條(b)款,銀行「沒有義務處理任何託收或託收指示」。根據第10條,未經銀行事先同意而寄交給銀行的貨物,其風險與責任「仍由發貨方承擔」。D/P只能保護賣方不至於在未收款的情況下放棄所有權;D/A則讓賣方在到期之前,只能依賴買方的承諾。

**在這裡列出的所有條件中,只有信用狀這一種,銀行承諾付款。**UCP 600將信用狀定義為「開狀行對相符交單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並依第7條(b)款,開狀行「自開立信用狀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兌付義務」。第4條將信用狀與買賣合約分離,第5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第34條則對單據的真實性,以及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態」不承擔責任。這套規則近期不會改變:在2026年3月的會議上,ICC Banking Commission宣布其各國委員會已投票反對修訂UCP 600。

品質方面的後果,見我們的盡職調查清單。偽造方面的後果則較少被討論。Global Trade Review在2020年對新加坡貿易商Hin Leong的分析報告稱,該公司偽造了提單、合約與發票,其中包括向15家銀行、在58份進口信用狀下提交的出口合約,這些合約「沒有任何實際買賣交易支持」,對銀行及其他債權人的負債約達35億美元。一份表面上相符的單據,並不能證明貨物是否真實存在。

為什麼這些條件並不對稱

**對銀行而言,進口信用狀是低風險業務。**ICC Trade Register將進口信用狀的違約率定在約0.1%或更低——ICC 2016年12月發布的數據為0.08%,一份涵蓋2008–2021年的二次統計表給出的數字是0.10%;數字會因統計期間與權重方法不同而有差異。對交易雙方而言,真正存在的風險在別處:單據不符、延遲,以及貨物本身。

**單據不符的後果落在出口商身上,而中國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並不承保這一風險。**ICC為UCP 600撰寫的《導言》記載,修訂啟動時,「信用狀下提交的單據中約有70%在首次提示時被拒收」。這些調查數據早於2007年,我們也沒有找到當前的ICC或銀行數據,因此這不是今天的比率。保險方面的情況則是當下的。中國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在其短期綜合保險政策(3.0版,2024年5月發布)下,承保開狀行破產、違約與拒絕承兌等風險下的信用狀出口,但排除銀行以「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為由拒絕承兌所造成的損失——即單據與信用狀不符,或單據之間互不相符。該保險還排除虛假或無效的信用狀,且若信用額度未在發貨前獲得批准,則完全不予承保。以T/T方式收款的工廠則完全避開了這些問題。

**中國的外匯規定偏好乾淨、直接的付款方式。**中國外匯監管機構SAFE在其經常項目指引中確立了這一原則:「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即出口方才是收款方——以真實貿易為基礎。2020年版還要求出口商申報逾30天未結的預收貨款,以及逾90天的延期收款。SAFE在2023年和2024年發布了修訂和進一步的規定,我們未能核實這些條款是否仍維持不變。但無論哪種情況,方向是一致的:由實際買方支付、迅速發貨的預付款,給中國出口商帶來的事務最少;第三方付款或長期信用則帶來的事務最多。

一個常見的解釋是錯的:即資本管制阻止中國出口商向外國買方提供擔保。SAFE 2014年的跨境擔保規定(汇发〔2014〕29号)界定了兩類登記範疇與一個「其他形式」範疇。按我們對這些定義的理解,一家中資銀行為中國出口商對韓國買方的債務提供擔保,一般屬於「其他形式」,而第25條規定,除非SAFE另有規定,這類擔保不需要向SAFE登記。真正的障礙更可能是工廠自身的銀行授信額度與費用,而不是監管機構。

**在韓國這一側,兩種主要條件動用的是不同的資源。**進口信用狀是一種銀行擔保,因此佔用的是買方的信用額度;例如某銀行首爾分行表示,在開立信用狀之前,會評估申請人的信用狀況與擔保物。2018年,金融監督院(금융감독원)要求銀行向低信用中小企業說明擔保選項,原因是部分銀行在開立進口信用狀前,一直習慣性地要求繳納現金保證金。而T/T預付則動用的是買方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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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付款(usance):弄清究竟是誰在放貸

韓國貿易金融按照誰提供信用,將遠期付款分為不同類型。在**貿易承兌(무역인수)方式下,出口商要等到到期日才收款。在銀行承兌(은행인수)**方式下,銀行先向出口商付款,進口商在到期日向銀行償還;這又分為海外銀行承兌和國內銀行承兌,即내국수입유산스。외국환거래규정(外匯交易規定,재정경제부고시 제2026-103호,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在제1-2조 제45호中將後者定義為:韓國銀行通過承兌或買入其所開立的遠期信用狀下出口商的匯票,或通過수입인수금융(進口承兌融資),就該匯票期限向境內進口商提供的信用。

**在銀行承兌方式下,中國賣方是即期收款的;這不是供應商信用。**KTNET(한국무역정보통신)在2018年的一份貿易問答中給出了明確的判斷標準:如果貼現成本由進口商承擔,那就是銀行承兌;如果由出口商承擔,那就是貿易承兌。信用狀的償付條款文字會顯示是哪一種。銀行承兌方式指示銀行按"AT SIGHT BASIS REGARDLESS OF THE DRAFT'S TENOR"自行償付;貿易承兌方式則寫明款項將在到期日匯付。而即使在貿易承兌方式下,UCP 600第12條(b)款也允許被指定銀行提前墊付或買入已承兌的匯票,因此賣方仍可以自行承擔貼現成本提前收款——這筆成本很可能會在價格中的某處體現出來。

**手續費是公開的,利息則不是。**韓國銀行的手續費因銀行與信用等級而異。Standard Chartered Korea公開的開狀手續費為每三個月0.25%,承兌手續費為每三個月0.40%,各項最低收取15,000韓元,另加80美元的不符點手續費。Woori Bank公開的承兌手續費按信用等級,為每年1.2%–2.4%。遠期貼現率本身與市場聯動,並不以固定數字公開,因此我們不給出任何數字。韓國貿易實務資料將海外承兌行的承兌與貼現成本,即A/D費用,描述為最終由開狀申請人承擔。延期付款對運營資金的影響,見庫存緩衝與現金轉換週期。

關稅這一側:遠期利息除非滿足三個條件,否則需要繳納關稅

「從不徵稅」和「總是徵稅」都不對。

관세법(《關稅法》,법률 제21490호,2026年10月2日起施行)제30조제2항規定,從實際支付的價格中,扣除那些能夠明確區分的特定金額,其第4項是「연불조건(延拂條件)의 수입인 경우에는 해당 수입물품에 대한 연불이자」——即對延期付款進口貨物所產生的延期利息。관세법 시행령제20조의2제3항僅在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時,才允許該項扣除:

  1. 利息與實際已付或應付的貨款金額相區分;
  2. 融資協議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且
  3. 貨物以申報價格出售,且利率不超過該融資提供地及提供當時該類融資的通行利率。

該法同一項還將間接支付款項計入價格的一部分,제20조의2제1항列明了這些款項的具體範圍——其中第4項是賣方通常應承擔、卻由買方支付的融資成本,第1項是依賣方要求支付給第三方的部分價款。

因此,若工廠通過提高單價來提供「90天」帳期,這筆利息便無法區分,從而成為應稅對象。若貿易承兌方式下利息單獨列示,依據書面融資條款,按市場利率計收,則可以扣除。至於買方支付的銀行承兌費用,是否屬於「通常應由賣方承擔」的成本,這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我們未能找到Korea Customs Service對此的裁定;在假定任何一種答案之前,請先諮詢你的관세사(持證報關師)。這三項相同的條件來自WTO關稅估價委員會關於利息費用的3.1號決定(1984年),而加拿大海關備忘錄D13-3-13(2014年)則展示了相反的情形:若賣方只以信用條件銷售,或將"net 30"帳期納入價格之中,則該延期屬於價格的一部分,而不是可分離的融資費用。

韓國外匯這一側:預付款會觸發什麼

依외국환거래규정 제4-2조,付款人須向其外匯銀行提交證明付款理由與金額的單據。제4-3조的例外情形中,第5項涉及交易前付款:證明文件可以事後補交,但付款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以單據完成정산(結算),且最多10%的金額可以豁免結算。銀行在匯款時要求提供哪些單據,由銀行自行決定;我們沒有找到任何當前列明這些單據的銀行網頁。

一般的預付款不需要向Bank of Korea申報。較舊的指引仍給出USD 20,000的門檻,但那已經過時。自2025年2月10日起,제5-8조제1항제2호規定,只有在收到裝運單據或貨物一年以上之前,按合約支付超過USD 100,000的款項,才需要向Bank of Korea行長申報。對幾個月內就要發貨的貨物支付30%的訂金,遠遠達不到這一門檻。

**向賣方之外的其他人付款,確實會觸發申報義務。**若工廠要求將款項付給某關聯公司,或付到一個名稱不同的帳戶,제5-10조一般要求:超過USD 5,000且不超過USD 10,000時向你的銀行申報,超過這一數額則向Bank of Korea申報,其間存在一些豁免情形,但就我們所理解的,這些豁免並不涵蓋這種情況。這些申報每月會被送交National Tax Service與Korea Customs Service——而依시행령 제20조의2제1항제1호,該金額會被計入完稅價格。

保護預付款

預付款保函只有在你把錢付到保函指定的帳戶時才會生效。這類保函可以依據ICC《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758)開立。Deutsche Bank 2018年的樣本顯示,憑申請人違約聲明即可在首次書面索款時付款,但該保函只有在「預付款……全額、無保留地記入申請人在擔保銀行開立的帳戶」時才生效。如果把預付款匯到賣方之後另行指定的其他帳戶,保函可能永遠不會生效。通常依據ICC的ISP98規則開立的備用信用狀,起著類似的作用。兩者都依賴工廠自身的銀行授信額度,而這更可能是真正的障礙。通過外匯銀行的託管帳戶劃轉預付款,依제5-10조第22項,完全不屬於第三方付款申報的範圍。

K-SURE的進口保險,覆蓋範圍比它的名字聽起來要窄。한국무역보험공사(K-SURE)提供수입보험(수입자용),賠償因政治風險或信用風險而無法收回預付款的韓國進口商。其產品頁面將適用範圍限定為鐵、銅、鋅、煤與原油等「주요자원」,以及某些資本品,並要求在預付款後兩年內發貨。2024年的政府支持手冊將預付款上限設為合約金額的30%,賠付比例為100%(中堅企業97.5%,大型企業95%)。我們沒有看到完整的適用品目清單,也未能確認2024年的條件目前是否仍然適用,因此無法判斷某種陶瓷或化工粉末是否符合條件;請向K-SURE諮詢。其금융기관용與글로벌공급망變體保的是銀行對進口商的貸款,而不是進口商自己的預付款。出口許可證最終未能取得時的退款條款,見出口管制下的採購策略。

應當寫進合約的內容

  • **按你將握有什麼來選擇付款條件。**在發貨前付款,你握有的是一份合約:應爭取退款義務,若金額足夠大,再加上一份保函。憑副本付款,你擁有的是發貨的證據,而不是控制權。
  • **把首單分階段進行。**訂金、與檢驗掛鉤的分期款,以及之後的尾款,能保留任何銀行工具都無法提供的籌碼;具體結構與檢驗環節,見我們的盡職調查清單。
  • **若開立信用狀,單據清單要盡量簡短、前後一致。**依UCP 600第14條(d)款,各單據間的數據「不必完全一致,但不得相互矛盾」;依第14條(c)款,包含運輸單據正本的交單,必須在發貨後21個日曆日內完成,並且無論如何都要在有效期之前。每多一份單據,交單失敗的方式就多一種。
  • **在貨物發運之前,確定由誰來決定是否放棄不符點。**依第16條(b)款,發現不符點的開狀行可以要求你放棄不符點,但這一要求並不會延長第14條(b)款規定的5個銀行工作日。決定必須在這一窗口期內做出。
  • 把遠期付款的類型(貿易承兌或銀行承兌)同時寫進信用狀和合約,核對償付條款的措辭,並取得銀行的費率表。如果要收取利息,就按書面融資條款、以市場利率,將其單獨列示,否則就要接受它會被徵稅。
  • **只向簽約賣方付款,且只付到合約及任何保函中指定的帳戶。**改用其他帳戶付款,會觸發外匯申報,增加完稅價格,並可能使保函失效。

常見問題

遠期信用狀是供應商信用嗎?

只有在貿易承兌方式下才是。在銀行承兌方式下,中國賣方是即期收款的,韓國買方承擔貼現與承兌成本,並在到期日向銀行償還。信用狀的償付條款會顯示你拿到的是哪一種。即便在貿易承兌方式下,賣方仍可以提前將已承兌的匯票貼現(UCP 600第12條(b)款)。

遠期利息是否計入韓國關稅完稅價格?

這取決於文件安排。依관세법 제30조제2항제4호與시행령 제20조의2제3항,只有在利息與價格相區分、以書面融資協議訂明、按當時通行利率收取,且貨物以申報價格出售的情況下,才能予以扣除。納入單價之中的利息須繳稅,賣方通常應承擔、卻由買方支付的融資成本亦須繳稅。對於銀行承兌方式下的費用,請向관세사確認。

預付款需要向Bank of Korea申報嗎?

一般的訂金不需要。自2025年2月10日起,외국환거래규정 제5-8조規定的申報義務,只適用於按合約支付超過USD 100,000、且比單據或貨物到達早一年以上的付款;舊指引中USD 20,000的數字已經過時。你仍需向銀行提交證明文件,而預付款之後必須以單據完成結算。

銀行說單據有不符點。我們應該放棄不符點嗎?

歷史上大多數申請人都選擇了放棄:後續文獻所引用的一項針對美國五家銀行500筆交易的2000年研究發現,放棄比例超過90%。是否應該放棄,取決於這個不符點對貨物本身說明了什麼。拼寫錯誤不是拒收一批合格貨物的理由;而錯誤的批號或延遲的發貨日期則可能是。要盡快做出決定,因為銀行的5個銀行工作日並不會因為等待你的答覆而延長。放棄不符點只是接受了單據,對材料本身沒有任何確定作用。

參考資料(公開來源)

  • ICC,UCP 600(第600號出版物,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ICC導言,以及URC 522(1995年修訂版),兩者均從託管副本通讀全文。Le Thuc Linh Bui, "Understanding the rejection of presented documents period in UCP 600"(LESIJ, 2023),因其引用了R. J. Mann, "The Role of Letters of Credit in Payment Transactions", Michigan Law Review vol. 98(2000年)。
  • 韓國法律取自국가법령정보센터的開放API,2026年10月3日:관세법(법률 제21490호,시행 2026-10-02)제30조;관세법 시행령(대통령령 제36140호)제20조의2;「관세평가 운영에 관한 고시」(관세청고시 제2025-37호),已檢索,確認其中不含關於延期付款利息的規定;외국환거래규정(재정경제부고시 제2026-103호,시행 2026-09-16)제1-2조、제4-2조、제4-3조、제5-8조、제5-10조;상법 제129조、제132조、제133조、제861조。
  •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Memorandum D13-3-13, "Customs Valuation: Interest Charges for Deferred Payment"(2014年1月7日),作為WTO關稅估價委員會關於利息費用3.1號決定(1984年4月26日通過)的示例。
  • KTNET(한국무역정보통신)關於貿易承兌與銀行承兌的貿易問答(2018年8月13日);一家日資銀行首爾分行發布的中小企業進口融資指南(2015年),用於遠期付款分類;Standard Chartered Bank Korea與Woori Bank未標註日期的費率頁面,訪問於2026年10月3日;某銀行首爾分行關於信用狀開立與信用額度的頁面;이투데이(2018年10月31日)關於金融監督院信用狀擔保措施的報導。
  • SAFE,《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及SAFE關於2023年與2024年修訂的頁面,未逐條比對核實;SAFE,《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中國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短期綜合出口信用保險3.0版產品說明(2024年5月)。
  • Deutsche Bank依URDG 758開立的預付款保函樣本(1-18版,2018年)。K-SURE수입보험產品頁面(訪問於2026年10月3日),以及中小創業企業部2024年支持項目手冊中的K-SURE部分。
  • ICC Trade Register新聞稿(2016年12月14日)及一份涵蓋2008–2021年Register數據的二次統計表。Global Trade Review:對Hin Leong舞弊案的分析(2020年8月19日),以及關於ICC Banking Commission在2026年3月19日會議上投票反對修訂UCP 600的報導(2026年4月29日);並有DocCredit World(2026年4月15日)關於該委員會2026–2027年行動計劃的報導加以印證。

我們沒有找到關於韓國進口按付款方式如何分布的當前統計數據,也沒有找到當前的首次交單不符率,因此以上均未出現這兩項數字。

Nami Tech Solutions(NTS)以專案制方式開展業務,而非依靠常備庫存,並用中文直接與製造商打交道。在付款方面,我們所做的是結構性的安排:訂單的設計使付款緊跟在中國指定地址對材料完成檢驗之後,這樣不合格的批次可以在其移動之前被拒收,而不是在它到岸之後再來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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