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实务信息,不构成法律或报关意见。引用案例和法规是为了说明规则如何运作,而不是预测任何具体争议;在拒收货物、和解索赔或申请退税之前,请咨询律师和持证报关师(관세사)。
设想这样一幕。一批货到了,粉末看上去没问题,其中一半已经入窑。之后烧成件开裂,自家实验室查出杂质超标,采购给工厂发了一条微信,说质量不好。工厂要一份报告,又花了十天。等到一份像样的索赔发出去时,期限已过,剩下的粉末已和上一批混在一起,卖方说货物已经被接受了。
即使化验结果是对的,索赔也可能败下阵来,因为决定结果的与其说是化学,不如说是买方在最初几天里做了什么:何时检验,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卖方,通知里写了什么,以及对这批材料做了什么处理。
如果一批货已经不合规格:停止使用并隔离。向卖方发出写明批号和症状的书面通知,须在合同的索赔期限之内,并以天计而不是以周计;只发微信是不够的,化验报告可以随后补上。如果包装受损,须在三天内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不要加工这批材料。除非构成根本违约,否则预期得到的是减价或损害赔偿,而不是拒收。要在退运时取回关税,货物必须在一年内进入保税区。
本文从货物到达的时点讲起。更早的步骤:供应商核查和付款分期见我们的尽职调查清单,留样和仲裁人条款见我们的样品评估规程,货物保险和拒收途径见FOB、CIF 还是 DDP。
哪部法律决定索赔
韩国自 2005年3月1日起、中国自 1988年1月1日起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因此,韩国买方与中国大陆卖方之间的买卖适用 CISG(第1条第1款(a)项),除非当事人将其排除,第6条允许这样做。选择一国国内法并不等于排除。在指导案例107号(2019年)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当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时,公约优先适用,所选择的法律只用来填补空白;该合同选择的是纽约州法。对于单纯约定“韩国法”的条款,我们没有找到韩国最高法院的裁判;在 2021다269388(2022年1月13日)中,韩国最高法院认定 CISG 优先于 민법 和 상법,该案没有法律选择条款。对香港卖方,CISG 自 2022年12月1日起适用。
所以,不要指望靠一条“韩国法”条款把 CISG 挡在门外。国内法适用于 CISG 被排除的情形,以及 CISG 未涉及的事项,例如时效期间。
索赔为何失败:四个时钟,四个起算点
手握一批问题货的买方,通常只盯着一个期限。至少有四个。
合同期限通常最先关闭
一家中国律所网站上的中英文出口合同范本,规定质量索赔 30 天、数量索赔 15 天,自到达目的港起算,而不是自到达你方工厂起算。一家 CIETAC 分会网站上的示范合同,该天数留空,但要求质量索赔必须附有国际公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费用由买方承担(第11条),并规定如果卖方未在当事人填写的天数内答复,则视为接受索赔(第13条)。
根据 CISG,约定的期限取代第39条的“合理时间”:第2号意见的案例附录报告了一项 1994 年维也纳仲裁裁决(金属板)和一项 1991 年巴登-巴登裁判(瓷砖),两案均因在约定期间之外通知而败诉。依 民法典 第621条(中国民法典第621条),错过约定的检验期间,视为货物符合约定。第622条提供了一个出口:期间短到无法进行完整检验的,只对明显缺陷的异议有效。对于需要实验室分析的粉末,30 天是否过短,我们没有找到相关案例,所以不要把这个论点当作计划。
CISG 的时钟以天和周计算
第38条要求“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第39条第1款要求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发出通知,“说明不符合同的性质”。第39条第2款的自交付起两年,是绝对的上限,不是实际的期限;它只对无法更早发现的缺陷才有意义。CISG 咨询委员会第2号意见(2004年6月7日)指出,不做检验并不会使时钟停止,时钟自买方理应发现缺陷时起算,而且抽象地说,没有任何固定期间“无论是 14 天、一个月还是其他”是合理的;有时通知须在当天发出。第44条对有合理理由迟延通知的买方保留了减价和损害赔偿,但不包括利润损失;宣告合同无效和替代物则没有保留。
该意见记录了奥地利最高法院建议 14 天,瑞士一家州法院建议一个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 1999 年建议四周,且另给专家一段时间。下面 2004 年辣椒粉案的上诉法院把两周视为通常期间。涉及材料的案例指向更短:
- **ICC 第 8247 号裁决(1996年),化学品:**到货三周后检验、交付约 23 天后通知,均已太迟。
- OLG Köln,1997年8月21日,氢氧化铝:需要立即通知,须在多批交货混合之前。
- **BGH,2004年6月30日,辣椒粉(VIII ZR 321/03):**买方 1月22日拿到检测报告,3月26日才提出异议;超过两个月,太长。
我们的解读,作为规划规则,而不是法律规则:对到货即可检测的粉末,规划为自到达你方现场起一至两周,如果材料将被混合或使用,则更短。它依据的是各仲裁庭用过的最短期间;资料中较宽的范围约为一个月。
承运人的时钟是三天,须书面
依 상법 제804조,收货人必须立即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对不能立即发现的损失则在收货后三天内;否则推定交付的货物完好无损。依 제814조,除非自交付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的责任即告终止,可经约定延长。
为何拒收和替代物通常不可行
依 CISG,替代物(第46条第2款)和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都要求根本违约:实质上剥夺了买方有权期待的东西(第25条)。对于散装材料,法院把这条门槛设得很高。在一项 1996 年关于硫酸钴的裁判(VIII ZR 51/95)中,BGH 因买方未能证明无法转售而拒绝宣告合同无效。在指导案例107号中,涉案的石油焦哈氏可磨性指数为 32,合同约定为 36–46,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如果买方通过合理努力能够使用或转售,则有缺陷的货物不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撤销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判决,并判给损害赔偿。
**对于仍可使用或折价转售的不合格批次,法律上的默认救济是减价或损害赔偿。**免费更换则要靠协商,或写入合同。
此外,第82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方不能“实质上按原状”返还货物,则宣告合同无效和替代物都不再可得。第82条第2款(b)项和(c)项的例外,涵盖因第38条检验而造成的变质,以及在缺陷被发现或理应被发现之前因正常使用而改变的货物。缺陷已经显现之后才入窑烧成的材料不在例外之内,混合后售出的粉末也不在其内,辣椒粉案即是如此。第86条第1款要求打算拒收的买方保全货物;第87条允许买方在合理的情况下,将货物寄存在仓库,费用由卖方承担。
通知必须写什么
第2号意见指出,描述症状的通知就足够了;买方无需知道原因。不行的是笼统的投诉:案例附录列出,比利时一家法院认为“质量不好”(1996年)、慕尼黑一家法院认为“货物已经变质发臭”(1995年)都不够具体。
通知不需要完整的化验报告。它需要的是批号、观察到的症状或初步结果,以及权利保留;报告可以随后补上。
口头通知依 CISG 可以算数,依第27条,通知在传递途中丢失也不会使你丧失索赔。但案例附录列出了几家德国买方,因为无法证明电话通知而败诉。微信语音就是现代的电话。把通知写成书面,发到合同约定的地址,并保留送达记录。
是质量索赔,还是运输索赔?
一个完好、密封的桶装不合格粉末,是针对卖方的索赔。货物保险帮不上忙:协会货物条款(A)1/1/09 除外责任包括固有瑕疵(第4.4条)以及通常的重量或体积损耗(4.2)。桶被浸湿或封条破损,则是针对承运人、也可能针对保险人的索赔,受 3 天书面通知的约束;第16.2条要求被保险人保全对承运人的权利。上述范本排除了卖方对保险人或承运人应负责任的一切事项的责任,所以桶被浸湿而只通知卖方的,得到的答复就是那一条。拿不准时,三方都通知。
最初的 72 小时
以下顺序是我们的建议。
- **停止。**隔离这批货;不再向生产或混合中投入任何东西。缺陷已经显现之后继续使用的桶,会削弱第82条,也会削弱海关退税所需的“原状不变”。
- **读合同。**记下索赔期限、什么起算,以及通知地址。
- **识别。**记录哪些桶属于哪一批、哪些已被使用。在 Chicago Prime Packers v. Northam Food Trading(第七巡回上诉法院,2005年)中,据案例数据库的摘要,买方败诉的部分原因是无法证明被检验的货物就是购买的货物。
- 封存并拍照集装箱封条号、批号标签和包装,带时间戳。如有任何损坏或封条破损,现在就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期限是收货后三天。
- 发出书面通知,须在合同期限内:批号、超出规格的特性、观察到的情况或初步结果、权利保留。只发微信是不够的;要按合同约定的途径发送。如果你想要更换,在同一份通知中提出(第46条第2款)。
- 按约定的方法检测,使用指定实验室,如果合同有类似我们样品评估规程中那样的仲裁人条款,则使用密封的第三份样品。我们没有找到在 CISG 案例中权衡自家结果与第三方报告的先例,所以把你自己的结果当作通知的理由,而不是证据。
- 委托检验,如果合同把证书作为索赔的条件。
- 在选定救济之前,不要加工或运回任何东西;海关手续取决于它。
各种救济,以及每一种在韩国海关的成本
没有条款时,减价或损害赔偿是默认救济(见上文),而退货、更换或销毁是要你去协商的事情;下面的海关步骤,是卖方同意之后每一种救济所要付出的成本。
**退货:规则。**관세법 제106조제1항제1호 对与合同不符、且进口时的性质或形状未发生变化的货物退还关税,条件是在进口申报被受理后一年内,将其运入保税区(보세구역)或海关指定的其他场所,然后出口;一批货的一部分经批准可以退回(제2항)。依 시행령 제121조,出口申报须附理由说明、证明合同条款的文件和进口申报证明;退税额为所出口货物已缴纳的关税。退税权在出口申报被受理五年后消灭(관세법 제22조제2항)。
**退货:手续。**卖方的书面确认不在法定清单上;它是合同条款和出口理由的自然证据,但我们无法确认海关是否要求。一项长期执行的 관세청 指示,自 2026年10月8日起以 예규 제310호 重新发布,要求海关机关不得因替代物尚未到达或货款尚未收回而拒绝退运(반송)或出口申报。一个 관세청 咨询案例补充说,该批货应申报为不符合同出口(위약수출);一旦装载完毕,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允许重新归类申报。
**免费更换。**它要缴关税。관세법 시행령 제17조 把无偿到达的货物排除在成交价格之外,所以替代物按 관세법 제31조 至 제35조 的后备方法估价。제99조 的再进口减免涵盖的是返回的韩国出口货物,不包括替代物。除非不合格批次被再出口并获退税,两批都要缴关税;约定由谁承担。
**减价。**CISG 第50条按比例减价,比例为实际交付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交付时应有的价值之比。경정청구(更正请求)可在原纳税申报(납세신고)后五年内提出(관세법 제38조의3제2항),但我们没有找到韩国规则允许进口后因缺陷而减价来降低海关估价。不要以为折扣就能把关税追回来;在同意之前,先问你的 관세사,它是贷项通知单、退款,还是下一笔订单的折扣。
销毁。依 관세법 제106조제3항,在不得不销毁而不能出口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在一年内进入保税区、并经海关事先批准后销毁,则退还关税;残余物的关税予以扣除(시행령 제122조)。
**损害赔偿。**CISG 第74条涵盖可预见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第77条按买方本可合理避免的部分予以减少。
如果 CISG 被排除
仅当你的合同排除了 CISG 时才需读这一节。国内法并不更宽松。상법 제69조 要求商人买方立即检验并立即通知,否则丧失解除、减价和损害赔偿。其中的六个月常被误读:那是潜在缺陷必须被发现的期间;通知仍须立即发出。依 민법 제582조,瑕疵权利须在得知瑕疵后六个月内行使。我们没有在韩国买卖法中找到两年的通知规则。
依 民法典 第621条,没有约定期间时,通知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自收货起最长两年,除非适用质量保证期;明知或应知缺陷的卖方不得援引这些限制。第623条推定,一旦签署送货单,明显缺陷即已检验。最高人民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2〕8号)把两年规定为固定的最长期间(第12条),规定使用货物本身并不构成对及时异议的放弃(第13条),并禁止自愿承认责任的卖方事后再主张期间届满(第14条)。
协商失败时
真正管用的筹码是商业上的:尚未支付的那一档货款,和尚未下达的订单。我们尽职调查清单中的分期结构就是为这一刻而设的;信用证给不了这一点,因为正如我们的付款条件一文所阐明的,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任何和解都要拿到书面;这也使上文的第14条规则可以派上用场。
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和 CIETAC 都公布了收费表;我们无法提取出可信的数字,所以不作引用。针对在中国有资产的工厂所作的裁决,在中国执行;中国自 1987 年起适用《纽约公约》,并附有互惠和商事保留。
依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关于报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法释〔2017〕21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拟在涉外案件中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裁决的法院,必须逐级上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且只能依其意见作出裁定。地方法院不能自行拒绝。
要写下来的内容
- **索赔期限及其起算点。**天数,以及什么起算:到达港口、到达现场,还是完成进货检验。对于需要实验室工作的材料,要协商争取后者。
- **通知的形式和地址。**书面,发往指定地址;在期限内发出症状层面的通知即可保全索赔。
- **方法、实验室和仲裁人。**如我们的样品评估规程所述;如果检验证书是条件,写明检验机构的类型以及由谁付费。RFQ 规格生成器会把粒度方法写进规格。
- 留存的货款档,在索赔期限结束时放款,而不是在发货时。
- **适用法律。**明确写明 CISG 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由什么取代。
- **救济与关税。**更换所涉关税由谁承担;减价是以贷项通知单、退款还是扣款方式了结;卖方在一年期限内对出口文件的配合。
- **运输损坏。**由谁在三天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和保险人,以及卖方对已投保或承运人负责的损失的除外条款,不延及密封、完好包装内的缺陷。
- **保留货物。**我们的建议,不是法律:在索赔未结期间,买方可以保管有争议的货物,费用由卖方承担。
常见问题
CISG 给了我们两年的时间来投诉,不是吗?
不是。两年只是针对无法更早发现的缺陷的最长上限。实际的期限,是缺陷被发现或理应被发现之后的“合理时间”,而且有仲裁庭认为,对到货即可检测的化学品,约三周已经太迟。有合同期限的(通常自到港起算),则适用合同期限。
我们能把货退回去并拿回关税吗?
通常可以,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未发生变化,并在进口申报后一年内进入保税区;出口须申报为不符合同出口,而且退货还取决于卖方是否同意依合同收回。在加工任何东西之前先做决定,并在发货之前先问你的 관세사。
免费更换的货物进口免关税吗?
不。依 관세법 시행령 제17조 它没有成交价格,按 관세법 제31조 至 제35조 的后备方法估价;제99조 不涵盖它。原批次的关税,只有在一年内依 제106조 再出口或销毁时才会退回。
微信消息算有效通知吗?
依 CISG 可以,如果你能证明,并且它点明了缺陷。德国买方曾因无法证明的电话通知而败诉,“质量不好”也曾被认定过于笼统。随后要向合同约定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对于运输损坏,상법 제804조 要求书面。
参考资料(公开来源)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UNCITRAL 官方文本;UNCITRAL 关于 CISG 和《纽约公约》(1958年)的状态表;联合国关于香港的新闻稿 UNIS/L/327(2022年5月6日)。
- CISG 咨询委员会,第2号意见,Examination of the Goods and Notice of Non-Conformity: Articles 38 and 39(2004年6月7日),及其判例附录,是以下内容的来源:OLG Köln(1997年8月21日)、维也纳裁决 SCH-4318(1994年6月15日)、LG Baden-Baden(1991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具体性和电话通知的案例。
- ICC 第 8247 号裁决(1996年6月),Unilex 摘要。BGH,VIII ZR 51/95(1996年4月3日),CISG-online No. 135。BGH,2004年6月30日,VIII ZR 321/03(辣椒粉),CISG-online No. 847(英译本)。Chicago Prime Packers v. Northam Food Trading,408 F.3d 894(第七巡回上诉法院,2005年),来自案例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7号(2019年),涉及判决(2013)民四终字第35号(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2〕8号(2020年修正),第12–14条;2017年12月29日关于法释〔2017〕21号的新闻说明。民法典 第621–623条。
- 대법원 2021다269388 (2022. 1. 13.). 상법 제69조, 제804조, 제814조; 민법 제582조; 관세법 제22조, 제31–35조, 제38조의3, 제99조, 제106조; 관세법 시행령 제17조, 제121조, 제122조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 관세청 예규 제310호(2026年10月6日发布,2026年10月8日施行;日落审查下的重新颁布);관세청 고시 제2025-37호,가격신고서(B);관세청关于不符合同出口的咨询案例汇编。
- 协会货物条款(A),1/1/09,第4条和第16条。
- 一家中国律所网站上的中英文出口合同范本(第8条);CIETAC 浙江分会,示范合同 货物销售合同(三),2018年3月2日发布(第11–13条)。
- KCAB 和 CIETAC 收费页面,已查阅,未引用。
我们没有找到关于进口后因缺陷而减价是否降低海关估价的韩国规则,也没有找到关于检验报告内容的公开标准;这两点都没有作为事实出现在上文中。
Nami Tech Solutions(NTS)以项目制方式开展业务,而非依靠常备库存,也不提供法律或报关意见。对于我们安排的批次,我们用中文向工厂提出索赔并附上批次数据,订单的设计使付款紧跟在中国指定地址对材料完成检验之后,这样不合格的批次可以在其移动之前被拒收,而不是在它到岸之后再来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