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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 或 DDP:材料贸易进口韩国的 Incoterms 选择

发布于 作者 GJ Park

关于Incoterms的两个信念,一旦遇到韩国进口申报就站不住脚:一是认为FOB采购因为发票金额较小而降低关税,二是认为接受DDP就把韩国边境通关交给了供应商。这两者都是关于韩国法律的主张,而不是关于ICC规则的主张,而且都不成立。

根据관세법,无论以哪条规则购买,完税价格都是CIF型;无论发票上怎么写,韩国都对화주——申报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人——征税;而进口要件由进口人向세관장——海关——证明。Incoterm真正移动的是证据——谁与承运人订立合同,谁持有运输单据,谁持有保险单,因而谁能够证明损失。

一个边界:出口一侧——除EXW外,卖方在每条规则下都办理出口清关,因此规则本身不分配出口许可风险——已在出口管制时代的采购策略中讨论。以下全部是进口一侧。

无论用哪条规则购买,完税价格都是CIF型

관세법 제30조제1항제6호将「수입항(輸入港)까지의 운임ㆍ보험료와 그 밖에 운송과 관련되는 비용」列为가산요소之一,计入交易价格,而관세법 시행령 제20조제5항将该金额的计算截止到货物抵达进口港并具备卸货条件为止。韩国选择了CIF型的计税基础,任何Incoterm都不会改变这一选择。

接着,「관세평가 운영에 관한 고시」(관세청고시 제2025-37호) 제24조제5항告诉估价人员应如何处理每一条规则。合同将运至进口港的运费归于卖方的场合——CIF、CIP、CFR、CPT、DAP、DDP——视为已经包含在已付价格之内,海关不会追查实际支付的运费。运费归于买方的场合——FOB、FCA、EXW——运费视为未包含在内,须加上实际支付的金额。

基础无论如何都是CIF型;不同的是费率,不是名称。CIF下,卖方的运费加价包含在价格之中并被课税;FOB下,你加上的是实际支付的金额。**如果买方预订的费率比卖方原本收取的更便宜,完税价格确实会降低——是因为费率差,而不是因为名称。**若通过同一家货代按同一费率预订,则什么都不会变。

保险的处理方式不同。제25조제2항在运费为免费时拟制一笔통상운임,因此即便没有人支付运费,海关也会加上一笔通常运费;而제26조제1항只有「실제로 보험에 가입된 경우에만」才加上保险费。因此,以FOB且不投保方式出运,确实会因保险费而降低完税价格——这只是对一笔保险费适用一个税率,而风险敞口最高可达整批货物价值。我们未能核实从中国到韩国的粉末保险费率,也不会凭空捏造一个,但这两者不属于同一数量级。

只写一个总数的DDP发票,会让你损失一部分扣除额。관세법 제30조제2항规定,在「그 금액을 명백히 구분할 수 있을 때」的前提下,可从已付价格中扣除四类项目,其中包括到达后的运输费用,以及「우리나라에서 해당 수입물품에 부과된 관세 등의 세금과 그 밖의 공과금」。관세청 고객지원센터的FAQ「DDP조건에서 수입국내 부과제세 공제여부」对税金这一项,即便「송품장에 구분되어 표기되어 있지 않더라도」也认可扣除。运输费用没有对应的答复,会碰到제24조제4항제5호:在门到门集装箱合同下,只有在运费可分离的情况下,到达后运费才会被排除在外。请在报价阶段就索取明细,而不是等到通关时才要。

韩国对화주——申报单上的所有人——征税,Incoterm填不了那一栏

관세법 제19조제1항제1호将「그 물품을 수입신고하는 때의 화주」定为纳税义务人。若화주不明确,且该货物并非通过代理人进口,나목(同款第(b)项)便回退适用「상업서류에 적힌 물품수신인」,而관세법 시행령 제5조将其定义为송품장或선하증권ㆍ항공화물운송장上记载的收货人。因此,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可能决定韩国海关将谁视为纳税义务人——而这一栏往往是由未获充分说明的货代随手填写的。「수입통관 사무처리에 관한 고시」(시행 2025-12-17)제45조제1항规定:「수입신고한 물품의 수입화주는 그 물품에 대한 관세 등의 납세의무자가 된다.」관세사是신고인(申报人),而不是화주,관세법 제276조제2항제4호对虚假申报납세의무자身份的行为,处以货物价值与2,000万韩元二者中较高金额以下的罚款。

外国卖方能否成为화주,正如字面意义上的DDP所要求的那样?没有哪一条条文明确说不能,我们也不会假装有这样一条条文。这是把三条一起读出的结论:시행령 제246조제1항제5호要求申报单上须载明화주的사업자등록번호及통관고유부호,시행규칙 제77조의5제1항제1호要求须持有사업자등록증才能取得该통관고유부호,而부가가치세법 제8조제1항将사업자등록与营业场所绑定——「사업장마다」。在韩国没有营业据点的非居民无法进入这一链条,因此进入韩国的DDP交易,几乎总是以韩国买方作为화주、进而作为납세의무자来履行。Incoterms 2020起草小组的Bob Ronai从卖方一侧说了同样的话:DDP「should be used with great care as the seller might need to be a registered entity both for import and VAT/GST」——是在买方所在国——「which is a fairly unlikely scenario」——而如果卖方无法追回那笔增值税,双方应改以DAP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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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取决于实质,DDP把举证责任交给了你

부가가치세법 제29조제2항将进口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定为「관세의 과세가격과 관세」再加上其他边境税,并依제30조适用10%——因此CIF运费加价会被课征两次税。这通常只是现金流问题,而不是成本,因为제38조제1항제2호使得为自身事业进口货物的사업자,可凭세관장依제35조제1항向「수입하는 자」开具的수입세금계산서,将该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국세청就DDP所表态的内容,比贸易类媒体报道的要窄。相关有权解释共四份——부가가치세과-1543(2010)、서면3팀-2234(2005)、서면3팀-417(2005)以及서면인터넷방문상담3팀-3214(2007)。**这些解释的作出时间在2005年至2010年之间,依据的是2013年之前的增值税法条号体系,我们没有找到此后任何一方向的裁决,因此不将其称为税务机关的现行立场。**它们所用的判断标准是실질적인 수입주체,即实质进口主体:若外国出口方在实质上是进口方,并缴纳了韩国的关税与增值税,则韩国公司的抵扣不成立;若韩国公司将货物用于自身应税事业,并「실질적인 수입의 주체로서」承担了该税负,则抵扣得以维持。2010年那次被否决的事实是,相关材料是以DDP条件无偿供应的。

因此,DDP本身并不会摧毁抵扣权,凡是这样说的都是过度断言。DDP真正做的,是制造出风险敞口,把证明实质的责任压在你身上,并给错误附上处罚——서면3팀-417确认,错误主张的抵扣除了被否认外,还会招致가산세(惩罚性税款)。看似显而易见的规避办法同样帮不上忙:부가가치세법 제50조의2允许递延进口增值税,但시행령 제91조의2将其条件设定为:须是中小企业或中坚制造业者,且上一年度零税率供给——实际上即出口——须占总供给额的30%以上,或中小企业须达50亿韩元以上,因此贸易公司在第一个条件上就已出局,而递延无论如何也只对进口方有利。

进口要件由进口方证明

관세법 제226조제1항要求依其他法律须取得허가ㆍ승인ㆍ표시的货物,须向세관장证明这一点,而「세관장확인물품 및 확인방법 지정고시」(관세청고시 제2026-46호)제2조제3호将요건신청定义为由「수출입하려는 자」提出的申请。제7조제2항제1호保留了화학물질관리법下的禁止物质与限制物质,以及臭氧层相关、家用化学制品、杀生物剂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物品,即便대외무역법 시행령 제19조原本会将其豁免,这些物品仍可在边境被确认。我们读了该고시的本文,但没有读到별표 1或별표 2,因此我们无法据此说明具体哪一种粉末或靶材属于세관장확인对象。

这个看似例外的情况,恰恰证明了这一点。화학물질의 등록 및 평가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38조允许국외제조ㆍ생산자指定代理人,「수입하고 있거나 수입하려는 자를 갈음하여」——即代替进口方——进行登记、申报与备案。所履行的义务仍然是进口方的义务;没有韩国사업자등록的DDP卖方无法占据这一位置。**包括DDP在内的每一条规则下,边境问的都是韩国买方。**Incoterm改变的是谁为合规买单,而不是谁对此负责。

Incoterm真正移动的是什么:单据、保险与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ICC于2024年发布了一份指导文件,由其Incoterms 2020起草小组的共同主席与特别顾问执笔,题为「INCOTERMS 2020 FCA and CPT: Best practice for shipping containers through ports」。该文件报告了一项2023年针对主要港口Incoterms使用情况的全球调查,发现选择规则时最重要的两项考量是控制运费成本与明确风险转移,并得出结论:海运类规则在集装箱货物上两者都做不到:

The traditional maritime Incoterms® rules FOB, CFR and CIF have an on-board point of delivery that is not suitable for containers since users have in practice no control over the start of freight cost and over transfer of risk up to or after this point. This mismatch has for years given rise to additional costs,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THC) overcharge/double charging in ports, uncertainty, and disputes.

该文件建议以出发地指定集装箱码头的FCA,以及CPT——或在约定投保时使用CIP——作为「the best matching point to delineate freight cost and transfer risk」。这是指导意见,不是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这句话背后的机制,来自FOB自身的交货点。在集装箱抵达码头与装上船之间这段时间里,FOB下的风险尚未转移——交货点是装船——因此风险仍属于卖方,然而卖方却已经把货物交出去了;这段时间里发生了什么,双方都无法证明。这是一个举证问题,而不是对买方有利的风险分配。

卖方在集装箱货物上仍然坚持使用FOB,原因之一是银行。信用证要求提交能证明货物已装船的提单——依UCP 600第20条,须有预印文句或注明日期的已装船批注——而FCA天然不会产生这样一份单据。Incoterms 2020对此作出了回应:ICC于2019年9月10日发布的资料,列出了一项「in relation to bills of lading (BL) with an on-board notation and the Free Carrier (FCA)」的变更,二手评述将其描述为可依约定选择适用。我们没有阅读FCA A6/B6条款本身。

保险是这条规则分配的另一份单据。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B)和(C)并非ICC的条款——它们由Lloyd's Market Association与Internation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of London发布。Clauses (C)——CIF下卖方唯一有义务购买的保险——属于列明风险保险:依1/1/09文本,海水进入集装箱仅在**(B)级及以上才属于列明风险,盗窃与偷窃仅在(A)级之下才涵盖,污染则在任何一级都不涵盖。在(A)级下,污染方面的争议落在除外条款4.3**——包装不当,其中明确包括装入集装箱——因此包装既是品质条款,也是保险条款。我们的绿碳化硅微粉页面上直接写明了其包装:25 kg袋装,亚微米级切段配有防潮铝箔复合袋与干燥剂。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以及决定它的算术

상법 제797조제1항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每件包装或装运单位666.67 SDR与每公斤2 SDR二者中较高者,除非损害是由承运人自身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仍然轻率行事所致。제797조제2항제1호是关于集装箱的规则:提单上载明的每一件包装或装运单位各算作一件包装,而「이 경우를 제외하고는」,全部内容物则算作单一一件包装。제797조제3항规定,若托运人申报了货物的种类与价值,且已记载于提单,则上述限额不适用。

以本站库存缓冲与现金转换周期一文中的示例集装箱为例:一个20 ft FCL,载重18 MT,单价USD 6/kg,货值USD 108,000。以IMF在2026年9月18日给出的每SDR合USD 1.364440计算——以下的算术为我们所计算:

提单上写了什么 适用的判断基准 责任上限
未记载包装信息 重量基准:2 SDR × 18,000 kg = 36,000 SDR ≈ USD 49,120 约为货值的45%
720 × 25 kg袋 包装基准:720 × 666.67 ≈ 480,000 SDR ≈ USD 655,000——超过货值 因此不生效力
18 × 1,000 kg FIBC 仍是重量基准:18 × 666.67 ≈ 12,000 SDR,更低 ≈ USD 49,120 不变

两个判断基准的交叉点,在包装净重666.67 ÷ 2 = 333.3 kg处:低于该重量,记载件数会提高上限;高于该重量,记载件数没有任何作用。

**这正是Incoterm真正发挥作用、却不为人所见的地方。**由谁向承运人下达指示,决定了包装件数——以及依제797조제3항所作的任何申报价值——是否会被记入提单。FCA或FOB下,是买方的货代;CIF或CIP下,是卖方的货代;DDP下,买方甚至可能根本看不到这份单据。再加上상법 제814조제1항——自交货起满一年未提起诉讼,即对承运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DDP处境的严峻之处便一目了然:没有运输单据,没有与承运人的合同,也没有保险单。这正是我们在SiC粉末采购检查要点中,本能地建议初期订单采用FOB的机制所在——因为掌控货代,才能让交期与货损变得可见。

应当写进合同的内容

按顺序有三项决定:集装箱货物依上文ICC自身的指导意见采用FCA或CPT;初期或尚未经验证的订单采用FOB,让你的货代——而不是卖方的货代——掌控可见性;把DDP留给真正能够在韩国完成增值税登记并追回退税的卖方,否则改签DAP。

  • 写明规则、地点与年份——是在指定集装箱码头的FCA,而不是"FCA China"——并依ICC自身的论证,为集装箱货物优先选用FCA或CPT,将THC项目的价格明确列出。
  • 让包装件数记入提单,并在包装基准帮不上忙的场合——任何重于约333 kg的包装——依상법 제797조제3항申报价值。
  • **购买你需要的保险,而不是规则所要求的最低保险。**CIF下卖方的义务止步于Clauses (C);水浸、盗窃与污染需要(A)级保障,并须明确约定保险金额。
  • **如果你想要卸货重量作为合同条款,就必须明确写入合同。**依상법 제853조,提单记载的是托运人通知的重量,承运人在没有合适的核验手段时可以不予记载,而托运人对该重量作出担保——因此带有保留批注的提单,对承运人而言并不构成数量的证据。请购买指定的过磅检验服务——这与我们在样品评估协议中提名实验室的原则相同。依UCP 600第30条,措辞同样决定了容许误差:数量未以包装单位表示、且信用证金额未被超过时为±5%,信用证注明"about"时为±10%,因此"18,000 kg"与"720 × 25 kg drums"是不同的表述方式。
  • 写明拒收的操作路径,而不只是拒收的权利。관세법 제100조제1항仅对申报被受理之前发生的损坏予以关税减免——在DDP下,卖方早已完成通关,因此在买方打开一只桶之前,这扇门就已经关上了。通关之后,若货物与合同不符,且「수입신고 당시의 성질이나 형태가 변경되지 아니한」,并在一年内退运至보세구역(保税区)以办理再出口,관세법 제106조제1항제1호可退还关税;为记录污染而对一批货物取样、重新包装,可能会破坏这一条件。

常见问题

FOB采购会降低我们的韩国进口关税吗?

单靠这一点不会。관세법 제30조제1항제6호使完税价格成为CIF型,而관세평가 고시 제24조제5항제2호在FOB、FCA与EXW条件下,会把买方实际支付的运费加回去。可能出现差异的是:CIF价格中包含的卖方运费加价,与你实际预订的费率之间的差额,因为제24조제5항제1호要求海关不去追查卖方运费项目的内情。如果确实存在节省,那来自运费费率,而不是那三个字母。

在DDP条件下,我们还能主张进口增值税抵扣吗?

通常可以,但举证责任在你这一方。相关的국세청解释所采用的判断标准是실질적인 수입주체——实质进口主体——而不是发票所用的贸易条款。若韩国买方确实进口了货物,将其用于自身应税事业,并承担了税负,抵扣得以保留;若外国卖方在实质上才是进口方,抵扣不成立,而错误主张的抵扣会招致가산세。这些解释的时间跨度是2005年至2010年,依据的是2013年之前的增值税法条号体系,我们没有找到此后任何一方向的裁决。

Incoterms 2020现在还有效吗?写明年份重要吗?

Incoterms 2020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截至2026年9月,我们没有找到ICC发布过后继版本或过渡性修订的公告。即便如此,仍应写明年份。那条广为流传的规则——未注明日期的引用会自动适用最新版——只是一种评述;我们找不到任何支持它的ICC声明、法规或判例。

我们的信用证要求全险保障。我们是否已经获得保障?

不一定。依UCP 600,银行在收到载有"全险"批注的单据时,无论单据上声明排除了哪些风险,都会予以接受,而该单据可以附带除外条款,以及免赔额或超额自负部分。银行审查的是单据,而不是保险内容本身,因此CIF卖方完全可以用一份排除了你真正需要的保障的保单,来满足全险信用证的条件。请在买卖合同中——而不仅仅是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条款组合。

参考资料(公开来源)

  • 韩国法律,取自국가법령정보센터在2026年9月开放的API,上文所引各条均已通读全文:관세법(시행 2026-08-11)及其시행령ㆍ시행규칙;부가가치세법(시행 2026-01-02)及其시행령;상법(시행 2026-09-10);화학물질의 등록 및 평가 등에 관한 법률(시행 2026-05-12)。另外还通读了「관세평가 운영에 관한 고시」(제2025-37호)제24조–제26조全文,「수입통관 사무처리에 관한 고시」(시행 2025-12-17),以及세관장확인물품 고시(제2026-46호)——仅读了本文,未取得별표 1ㆍ2。관세청未标注日期的고객지원센터FAQ关于DDP扣除的部分已通读全文;四份국세청解释是通过引用국세법령정보시스템的casenote.kr读到的,我们未能访问该系统本身。
  • 我们没有阅读Incoterms 2020规则本身——它们受ICC版权保护,网络上流传的免费版本并未获得授权。因此,本文中关于FCA A6/B6的描述属于二手信息;我们也没有给出CIF或CIP的最低投保比例,因为我们参考的资料在计算基础究竟是合同价格还是发票金额这一点上意见不一。
  • ICC指导文件「INCOTERMS 2020 FCA and CPT」(© 2024 ICC),由Incoterms 2020起草小组的共同主席与特别顾问,会同ICC China Commission on Commercial Law and Practice的执行主席共同执笔。该文件的英文文本层无法提取,因此我们将页面渲染后进行了视觉阅读;ICC Austria的德文版可与之相互印证,但仍不能排除转录错误的可能。另外还参考了ICC于2019年9月10日发布的资料,以及ICC的Incoterms介绍页面。部分阅读的资料包括:ICC Academy关于DAP与DDP的内容(2025年2月25日)、Bob Ronai撰写的Trade Finance Global的CIF与DDP页面(2026年4月6日)、TT Club(2019年12月9日)。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B)、(C),1/1/09版,出自Lloyd's Market Association与Internation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of London——三份均已通读全文并加以比较。UCP 600第20、28、30条取自letterofcredit.biz上的一份银行培训资料,属于摘要而非UCP原文;我们没有核实UCP 600目前是否仍然有效。IMF数据,2026年9月18日每SDR合USD 1.364440——责任上限的算术为我们所计算。

我们没有核实任何保险费、关税、滞期费或THC的具体数字,因此上文没有出现任何这类数字。

Nami Tech Solutions以项目制方式处理陶瓷与稀土粉末,而非依靠常备库存;在进口一侧,我们的工作体现在这些文件里:在报价之前先确定交货地点与指定地点,要求提供明细化的DDP报价单以便边境能够看清各项构成,把包装件数与包装说明放进订舱资料,并在合同中约定重量基准、保险等级与拒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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