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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L/C 还是远期付款(Usance):与中国工厂设计进口付款条件

发布于 作者 GJ Park

"T/T还是L/C?"是个错误的问题。每种付款条件回答的是一个更窄的问题:**钱离手的那一刻,买方手里拿着什么?**是一份签署好的合同,一份提单副本,还是银行核对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放出的提单正本。每种答案都把不同的风险,分配给不同的当事方,落在不同的时间点上。接着,韩国的两套规定各自再加上自己的后果:一套决定远期付款条件的融资成本是否需要缴纳关税,另一套决定预付款时需要申报什么。

一个边界:本文只讨论付款机制本身,以及附着在其上的两套韩国规定。汇率对冲留给以后的文章。

难点:六种条件,六个不同的风险暴露时点

下表是我们对其下方所引用规则文本的解读。

条件 买方付款时点 那时买方手里拿着什么 买方仍然暴露的风险
T/T预付 生产或发货之前 一份合同 不发货、延迟发货、材料不合规格、卖方破产
T/T(凭提单副本付款) 发货后,正本签发之前 一份副本——不承载所有权 卖方留存或转卖正本的风险;材料不合规格
D/P(付款交单) 单据提示时 付款后拿到的正本 材料不合规格
D/A(承兑交单) 汇票到期时 承兑后拿到的正本 材料不合规格
即期信用证 单据提示相符时 正本 材料不合规格;只要单据相符,银行无论如何都会付款
远期信用证 到期时 承兑后拿到的正本 与即期信用证相同,此外在银行承兑方式下还要承担贴现成本

**提单副本不是弱化版的正本。在法律上它什么都不是:既不承载所有权,也不承载提货的权利。**根据상법(韩国商法),제861조将下列规则适用于提单:제129조规定不交出单据就不能请求提货,제132조要求对货物的任何处置都必须通过该单据进行,제133조将交付单据视为等同于交付货物。副本做不到这其中任何一点。"凭提单副本"付款,意味着在卖方仍持有正本——或仍握有放货权利——的情况下付款。这是韩国法律下的立场;具体某一份提单可能适用另一国法律。由副本触发的尾款,仍可以是分阶段首单中合理的最后一笔分期款——我们的SiC粉末采购检查要点建议采用这种分期方式——前提是所有人都清楚它买到的是什么:货物已经发运的证据,而不是对货物的控制权。哪种Incoterm把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交到谁手里,见FOB、CIF或DDP。

**托收有银行介入,但银行并不承诺付款。**根据ICC《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第1条(b)款,银行"没有义务处理任何托收或托收指示"。根据第10条,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而寄交给银行的货物,其风险与责任"仍由发货方承担"。D/P只能保护卖方不至于在未收款的情况下放弃所有权;D/A则让卖方在到期之前,只能依赖买方的承诺。

**在这里列出的所有条件中,只有信用证这一种,银行承诺付款。**UCP 600将信用证定义为"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并依第7条(b)款,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兑付义务"。第4条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分离,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第34条则对单据的真实性,以及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态"不承担责任。这套规则近期不会改变:在2026年3月的会议上,ICC Banking Commission宣布其各国委员会已投票反对修订UCP 600。

质量方面的后果,见我们的尽职调查清单。伪造方面的后果则较少被讨论。Global Trade Review在2020年对新加坡贸易商Hin Leong的分析报告称,该公司伪造了提单、合同与发票,其中包括向15家银行、在58份进口信用证下提交的出口合同,这些合同"没有任何实际买卖交易支持",对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负债约达35亿美元。一份表面上相符的单据,并不能证明货物是否真实存在。

为什么这些条件并不对称

**对银行而言,进口信用证是低风险业务。**ICC Trade Register将进口信用证的违约率定在约0.1%或更低——ICC 2016年12月发布的数据为0.08%,一份涵盖2008–2021年的二次统计表给出的数字是0.10%;数字会因统计期间与权重方法不同而有差异。对交易双方而言,真正存在的风险在别处:单据不符、延迟,以及货物本身。

**单据不符的后果落在出口商身上,而中国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并不承保这一风险。**ICC为UCP 600撰写的《导言》记载,修订启动时,"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中约有70%在首次提示时被拒收"。这些调查数据早于2007年,我们也没有找到当前的ICC或银行数据,因此这不是今天的比率。保险方面的情况则是当下的。中国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其短期综合保险政策(3.0版,2024年5月发布)下,承保开证行破产、违约与拒绝承兑等风险下的信用证出口,但排除银行以"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为由拒绝承兑所造成的损失——即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单据之间互不相符。该保险还排除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且若信用额度未在发货前获得批准,则完全不予承保。以T/T方式收款的工厂则完全避开了这些问题。

**中国的外汇规定偏好干净、直接的付款方式。**中国外汇监管机构SAFE在其经常项目指引中确立了这一原则:"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即出口方才是收款方——以真实贸易为基础。2020年版还要求出口商申报逾30天未结的预收货款,以及逾90天的延期收款。SAFE在2023年和2024年发布了修订和进一步的规定,我们未能核实这些条款是否仍维持不变。但无论哪种情况,方向是一致的:由实际买方支付、迅速发货的预付款,给中国出口商带来的事务最少;第三方付款或长期信用则带来的事务最多。

一个常见的解释是错的:即资本管制阻止中国出口商向外国买方提供担保。SAFE 2014年的跨境担保规定(汇发〔2014〕29号)界定了两类登记范畴与一个"其他形式"范畴。按我们对这些定义的理解,一家中资银行为中国出口商对韩国买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一般属于"其他形式",而第25条规定,除非SAFE另有规定,这类担保不需要向SAFE登记。真正的障碍更可能是工厂自身的银行授信额度与费用,而不是监管机构。

**在韩国这一侧,两种主要条件动用的是不同的资源。**进口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担保,因此占用的是买方的信用额度;例如某银行首尔分行表示,在开立信用证之前,会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与担保物。2018年,金融监督院(금융감독원)要求银行向低信用中小企业说明担保选项,原因是部分银行在开立进口信用证前,一直习惯性地要求缴纳现金保证金。而T/T预付则动用的是买方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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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付款(usance):弄清究竟是谁在放贷

韩国贸易金融按照谁提供信用,将远期付款分为不同类型。在**贸易承兑(무역인수)方式下,出口商要等到到期日才收款。在银行承兑(은행인수)**方式下,银行先向出口商付款,进口商在到期日向银行偿还;这又分为海外银行承兑和国内银行承兑,即내국수입유산스。외국환거래규정(外汇交易规定,재정경제부고시 제2026-103호,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在제1-2조 제45호中将后者定义为:韩国银行通过承兑或买入其所开立的远期信用证下出口商的汇票,或通过수입인수금융(进口承兑融资),就该汇票期限向境内进口商提供的信用。

**在银行承兑方式下,中国卖方是即期收款的;这不是供应商信用。**KTNET(한국무역정보통신)在2018年的一份贸易问答中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果贴现成本由进口商承担,那就是银行承兑;如果由出口商承担,那就是贸易承兑。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文字会显示是哪一种。银行承兑方式指示银行按"AT SIGHT BASIS REGARDLESS OF THE DRAFT'S TENOR"自行偿付;贸易承兑方式则写明款项将在到期日汇付。而即使在贸易承兑方式下,UCP 600第12条(b)款也允许被指定银行提前垫付或买入已承兑的汇票,因此卖方仍可以自行承担贴现成本提前收款——这笔成本很可能会在价格中的某处体现出来。

**手续费是公开的,利息则不是。**韩国银行的手续费因银行与信用等级而异。Standard Chartered Korea公开的开证手续费为每三个月0.25%,承兑手续费为每三个月0.40%,各项最低收取15,000韩元,另加80美元的不符点手续费。Woori Bank公开的承兑手续费按信用等级,为每年1.2%–2.4%。远期贴现率本身与市场联动,并不以固定数字公开,因此我们不给出任何数字。韩国贸易实务资料将海外承兑行的承兑与贴现成本,即A/D费用,描述为最终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延期付款对运营资金的影响,见库存缓冲与现金转换周期。

关税这一侧:远期利息除非满足三个条件,否则需要缴纳关税

"从不征税"和"总是征税"都不对。

관세법(《关税法》,법률 제21490호,2026年10月2日起施行)제30조제2항规定,从实际支付的价格中,扣除那些能够明确区分的特定金额,其第4项是「연불조건(延拂條件)의 수입인 경우에는 해당 수입물품에 대한 연불이자」——即对延期付款进口货物所产生的延期利息。관세법 시행령제20조의2제3항仅在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才允许该项扣除:

  1. 利息与实际已付或应付的货款金额相区分;
  2. 融资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
  3. 货物以申报价格出售,且利率不超过该融资提供地及提供当时该类融资的通行利率。

该法同一项还将间接支付款项计入价格的一部分,제20조의2제1항列明了这些款项的具体范围——其中第4项是卖方通常应承担、却由买方支付的融资成本,第1项是依卖方要求支付给第三方的部分价款。

因此,若工厂通过提高单价来提供"90天"账期,这笔利息便无法区分,从而成为应税对象。若贸易承兑方式下利息单独列示,依据书面融资条款,按市场利率计收,则可以扣除。至于买方支付的银行承兑费用,是否属于"通常应由卖方承担"的成本,这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我们未能找到Korea Customs Service对此的裁定;在假定任何一种答案之前,请先咨询你的관세사(持证报关师)。这三项相同的条件来自WTO关税估价委员会关于利息费用的3.1号决定(1984年),而加拿大海关备忘录D13-3-13(2014年)则展示了相反的情形:若卖方只以信用条件销售,或将"net 30"账期纳入价格之中,则该延期属于价格的一部分,而不是可分离的融资费用。

韩国外汇这一侧:预付款会触发什么

依외국환거래규정 제4-2조,付款人须向其外汇银行提交证明付款理由与金额的单据。제4-3조的例外情形中,第5项涉及交易前付款:证明文件可以事后补交,但付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单据完成정산(结算),且最多10%的金额可以豁免结算。银行在汇款时要求提供哪些单据,由银行自行决定;我们没有找到任何当前列明这些单据的银行网页。

一般的预付款不需要向Bank of Korea申报。较旧的指引仍给出USD 20,000的门槛,但那已经过时。自2025年2月10日起,제5-8조제1항제2호规定,只有在收到装运单据或货物一年以上之前,按合同支付超过USD 100,000的款项,才需要向Bank of Korea行长申报。对几个月内就要发货的货物支付30%的订金,远远达不到这一门槛。

**向卖方之外的其他人付款,确实会触发申报义务。**若工厂要求将款项付给某关联公司,或付到一个名称不同的账户,제5-10조一般要求:超过USD 5,000且不超过USD 10,000时向你的银行申报,超过这一数额则向Bank of Korea申报,其间存在一些豁免情形,但就我们所理解的,这些豁免并不涵盖这种情况。这些申报每月会被送交National Tax Service与Korea Customs Service——而依시행령 제20조의2제1항제1호,该金额会被计入完税价格。

保护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只有在你把钱付到保函指定的账户时才会生效。这类保函可以依据ICC《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开立。Deutsche Bank 2018年的样本显示,凭申请人违约声明即可在首次书面索款时付款,但该保函只有在"预付款……全额、无保留地记入申请人在担保银行开立的账户"时才生效。如果把预付款汇到卖方之后另行指定的其他账户,保函可能永远不会生效。通常依据ICC的ISP98规则开立的备用信用证,起着类似的作用。两者都依赖工厂自身的银行授信额度,而这更可能是真正的障碍。通过外汇银行的托管账户划转预付款,依제5-10조第22项,完全不属于第三方付款申报的范围。

K-SURE的进口保险,覆盖范围比它的名字听起来要窄。한국무역보험공사(K-SURE)提供수입보험(수입자용),赔偿因政治风险或信用风险而无法收回预付款的韩国进口商。其产品页面将适用范围限定为铁、铜、锌、煤与原油等"주요자원",以及某些资本品,并要求在预付款后两年内发货。2024年的政府支持手册将预付款上限设为合同金额的30%,赔付比例为100%(中坚企业97.5%,大型企业95%)。我们没有看到完整的适用品目清单,也未能确认2024年的条件目前是否仍然适用,因此无法判断某种陶瓷或化工粉末是否符合条件;请向K-SURE咨询。其금융기관용与글로벌공급망变体保的是银行对进口商的贷款,而不是进口商自己的预付款。出口许可证最终未能取得时的退款条款,见出口管制下的采购策略。

应当写进合同的内容

  • **按你将握有什么来选择付款条件。**在发货前付款,你握有的是一份合同:应争取退款义务,若金额足够大,再加上一份保函。凭副本付款,你拥有的是发货的证据,而不是控制权。
  • **把首单分阶段进行。**订金、与检验挂钩的分期款,以及之后的尾款,能保留任何银行工具都无法提供的筹码;具体结构与检验环节,见我们的尽职调查清单。
  • **若开立信用证,单据清单要尽量简短、前后一致。**依UCP 600第14条(d)款,各单据间的数据"不必完全一致,但不得相互矛盾";依第14条(c)款,包含运输单据正本的交单,必须在发货后21个日历日内完成,并且无论如何都要在有效期之前。每多一份单据,交单失败的方式就多一种。
  • **在货物发运之前,确定由谁来决定是否放弃不符点。**依第16条(b)款,发现不符点的开证行可以要求你放弃不符点,但这一要求并不会延长第14条(b)款规定的5个银行工作日。决定必须在这一窗口期内做出。
  • 把远期付款的类型(贸易承兑或银行承兑)同时写进信用证和合同,核对偿付条款的措辞,并取得银行的费率表。如果要收取利息,就按书面融资条款、以市场利率,将其单独列示,否则就要接受它会被征税。
  • **只向签约卖方付款,且只付到合同及任何保函中指定的账户。**改用其他账户付款,会触发外汇申报,增加完税价格,并可能使保函失效。

常见问题

远期信用证是供应商信用吗?

只有在贸易承兑方式下才是。在银行承兑方式下,中国卖方是即期收款的,韩国买方承担贴现与承兑成本,并在到期日向银行偿还。信用证的偿付条款会显示你拿到的是哪一种。即便在贸易承兑方式下,卖方仍可以提前将已承兑的汇票贴现(UCP 600第12条(b)款)。

远期利息是否计入韩国关税完税价格?

这取决于文件安排。依관세법 제30조제2항제4호与시행령 제20조의2제3항,只有在利息与价格相区分、以书面融资协议订明、按当时通行利率收取,且货物以申报价格出售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扣除。纳入单价之中的利息须缴税,卖方通常应承担、却由买方支付的融资成本亦须缴税。对于银行承兑方式下的费用,请向관세사确认。

预付款需要向Bank of Korea申报吗?

一般的订金不需要。自2025年2月10日起,외국환거래규정 제5-8조规定的申报义务,只适用于按合同支付超过USD 100,000、且比单据或货物到达早一年以上的付款;旧指引中USD 20,000的数字已经过时。你仍需向银行提交证明文件,而预付款之后必须以单据完成结算。

银行说单据有不符点。我们应该放弃不符点吗?

历史上大多数申请人都选择了放弃:后续文献所引用的一项针对美国五家银行500笔交易的2000年研究发现,放弃比例超过90%。是否应该放弃,取决于这个不符点对货物本身说明了什么。拼写错误不是拒收一批合格货物的理由;而错误的批号或延迟的发货日期则可能是。要尽快做出决定,因为银行的5个银行工作日并不会因为等待你的答复而延长。放弃不符点只是接受了单据,对材料本身没有任何确定作用。

参考资料(公开来源)

  • ICC,UCP 600(第600号出版物,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ICC导言,以及URC 522(1995年修订版),两者均从托管副本通读全文。Le Thuc Linh Bui, "Understanding the rejection of presented documents period in UCP 600"(LESIJ, 2023),因其引用了R. J. Mann, "The Role of Letters of Credit in Payment Transactions", Michigan Law Review vol. 98(2000年)。
  • 韩国法律取自국가법령정보센터的开放API,2026年10月3日:관세법(법률 제21490호,시행 2026-10-02)제30조;관세법 시행령(대통령령 제36140호)제20조의2;「관세평가 운영에 관한 고시」(관세청고시 제2025-37호),已检索,确认其中不含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的规定;외국환거래규정(재정경제부고시 제2026-103호,시행 2026-09-16)제1-2조、제4-2조、제4-3조、제5-8조、제5-10조;상법 제129조、제132조、제133조、제861조。
  •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Memorandum D13-3-13, "Customs Valuation: Interest Charges for Deferred Payment"(2014年1月7日),作为WTO关税估价委员会关于利息费用3.1号决定(1984年4月26日通过)的示例。
  • KTNET(한국무역정보통신)关于贸易承兑与银行承兑的贸易问答(2018年8月13日);一家日资银行首尔分行发布的中小企业进口融资指南(2015年),用于远期付款分类;Standard Chartered Bank Korea与Woori Bank未标注日期的费率页面,访问于2026年10月3日;某银行首尔分行关于信用证开立与信用额度的页面;이투데이(2018年10月31日)关于金融监督院信用证担保措施的报道。
  • SAFE,《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及SAFE关于2023年与2024年修订的页面,未逐条比对核实;SAFE,《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中国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短期综合出口信用保险3.0版产品说明(2024年5月)。
  • Deutsche Bank依URDG 758开立的预付款保函样本(1-18版,2018年)。K-SURE수입보험产品页面(访问于2026年10月3日),以及中小创业企业部2024年支持项目手册中的K-SURE部分。
  • ICC Trade Register新闻稿(2016年12月14日)及一份涵盖2008–2021年Register数据的二次统计表。Global Trade Review:对Hin Leong舞弊案的分析(2020年8月19日),以及关于ICC Banking Commission在2026年3月19日会议上投票反对修订UCP 600的报道(2026年4月29日);并有DocCredit World(2026年4月15日)关于该委员会2026–2027年行动计划的报道加以印证。

我们没有找到关于韩国进口按付款方式如何分布的当前统计数据,也没有找到当前的首次交单不符率,因此以上均未出现这两项数字。

Nami Tech Solutions(NTS)以项目制方式开展业务,而非依靠常备库存,并用中文直接与制造商打交道。在付款方面,我们所做的是结构性的安排:订单的设计使付款紧跟在中国指定地址对材料完成检验之后,这样不合格的批次可以在其移动之前被拒收,而不是在它到岸之后再来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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