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从中国采购受管制的物项,您自己是没法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把申请的义务放在了出口商一方,商务部的填报指南也要求出口商必须是中国法人、进口商必须是境外主体。您看不到申请表,收不到审批决定,也没有渠道直接联系这个部委。
可是,真正导致申请被退回的许多问题,恰恰出在只有买方才能准备的文件上。商务部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指南列出了常见错误:最终用户证明没有亲笔签字,最终用途的表述过于笼统,或者中英文说法不一致,最终用户地址与合同上的目的地不符,公司资料过于单薄,不足以支撑申请的数量。这些问题,每一项都是从买方的桌面开始的——而一份被退回要求补正的文件,不会从退回那一刻继续往下走,它的审查期会重新计算。
本文从买方的角度,把整个申请过程走一遍:文件里都装了什么,哪些部分是您的责任,审查的时钟怎么走,许可证一旦拿到能做什么,以及货到之后您已经做出了哪些承诺。哪些物项受管制,见我们的出口管制时间线;如何围绕许可风险安排采购,见出口管制下的采购策略。
谁来申请,走的是哪条渠道
国务院令第792号第十四条规定,出口商「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出口商还要根据物项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自行判断它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判断不了的,可以咨询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商的旧登记制度已经取消,所以供应商可以直接申请。
按商务部2025年指南的说法,整条路径都走商务部统一的线上平台,被描述为从头到尾全程无纸化——但有一个例外,跟您有关。出口商线上提交申请,并把要求的纸质材料寄给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该部门把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转送商务部。商务部审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作出电子批复,出口商再通过省级系统领取许可证。进度只能在出口商自己的账户里查看;商务部不会用电话告知。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个例外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原件,连同已经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必须以纸质形式提交给那个省级部门。您签署的这份带亲笔签名的文件,必须实际送达供应商所在省的办公室,申请材料才算完整。
文件里都装了什么——哪些部分是您的
第十六条列出了单项许可申请要包含的内容:申请表;出口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合同;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以及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商务部的工作清单在这一项下面又加了一条:进口商与最终用户的资料,并附中文译本。按谁负责提供什么来划分,买方要承担的部分,比看起来要多。
该证明是您的责任,如果您不是最终用户,就是您客户的责任。下面单独有一节讲它。
该资料是您的责任。商务部要求的内容包括公司的法人信息、成立日期、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员工人数、网址与主要产品,并说明资料可以再加上实际生产的照片、产品照片以及以往合作的情况。
数量说明名义上是出口商的责任,但商务部说它可以依据对该最终用户的以往出口记录,以及最终用户的规模、产能和下游需求来撰写。而这些信息,来自您这一方。
合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合同号、日期、收货人、进口商、最终用户、规格、数量、单位和价格,都必须与申请表一致。商务部建议(但不强制要求)加入出口管制合规条款。一份申请通常对应一份合同;把一份合同拆成多份申请需要书面说明理由,而且几份申请合计不能超过合同本身的数量。
如果存在中间商,介于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商务部允许由它充当收货人,但要求提供说明,或者能把中间商、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串联起来的合同;「必要时」还要一份中间商承诺合规贸易的文件。货物不是直接运往目的地国家的,需要说明理由和实际路线。
剩下的部分由出口商负责——31个字段的申请表,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签名章不被接受)、管制编号和HS编码、以公斤计的数量,以及技术说明。这份说明必须写出管制清单所列各项指标的实际数值;商务部给的石墨示例里列的是纯度、抗弯强度和密度。如果您的规格里没有这些数值,供应商也写不出来。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名称。 该条例把它称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商务部模板上的标题则是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英文称"End-User and End-Use Certificate"。国务院令第792号在第三十七条中使用的是说明,指的是另一种文件:商务部向外国政府出具的一份声明,用于中国进口商。出口申请需要的是证明,不是那份说明文件。
由谁出具。 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商应当提交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证明,商务部可以同时要求提交一份由最终用户所在国政府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证明——是在最终用户自己出具的证明之外再加一份,而不是用它来代替。我们读过的文本——国务院令第792号、《出口管制法》、2025年指南、模板——都没有提到公证、apostille认证或领事认证。
写明的内容。 证明以商务部为收件对象,写明最终用户的名称与地址、物项名称、中国出口商的名称与合同号,并作出两项承诺: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向第三方转让该物项;仅将其用于声明中的最终用途,绝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其运载工具。随后是签字/盖章栏、打印姓名与职务、公司名称——下一段会提到,指南要求两者都要有。表格上没有数量、金额或有效期这几项。商务部网站上的模板日期可以追溯到2017年或更早;国务院令第792号施行之后是否出过新版本,我们无法证实。
如何签署。 指南要求照模板填写,细节与承诺一项不漏,要有一份英文原件,上面有责任人的亲笔签名和公司印章,并附一份由出口商加盖印章确认准确性的中文译本。没有公司印章的境外公司,必须在文件中说明原因;指南没有说明它期待的是韩国公司哪一种印章。韩文原件是否会被接受,我们没有找到任何说法。
最终用途这一行。 这一行必须"具体、准确、有针对性,而不是笼统地说明使用领域",而且申请表与证明之间、中文与英文之间都必须完全一致。商务部自己给的石墨示例是:"用于生产耐火砖、阻燃剂"。商务部的错误清单会驳回「过于笼统」的最终用途;像「用于工业用途」这样的写法,说的是一个领域,不是一种用途,而这恰恰是表格第22项明确要求不能做的。用两种语言各写一次,然后原文照搬使用。
证明还必须与合同、申请表在合同号、产品名称、出口商名称、最终用户名称及地址、最终用途这几项上保持一致。
45个工作日到底怎么算
第十七条给商务部的是45个工作日。要读的是整句话,不是这个数字本身。
- 从受理之日起算(受理),不是从提交之日起算。受理之前的时间不计在内,而省级转送这一环节要花多久,我们没有找到公开数字。
- 补正后重新起算。 商务部的FAQ规定,被退回的文件,审查期从收齐完整材料之日重新计算。一份在第29天因为缺少签名被退回的文件,剩下的不是16天,而是重新拥有45天。
- 有些时间不计入审查期:物项鉴别所用的时间、专家意见所用的时间,以及对出口商或最终用户的现场核查所用的时间。
- 有些情形没有时限: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需要报国务院(或会同中央军委)决定的出口,以及涉及商务部关注名单上主体的申请。
- 其他部门会签,按FAQ的说法,每个部门「通常」不超过10个工作日,但FAQ没有说明这段时间是否算在45个工作日之内。
不予许可必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告知申请人,也就是出口商。您只能通过供应商了解结果,这正是为什么合同条款应当以到期未获批、而不是遭到拒绝作为触发条件,详见出口管制下的采购策略,这才是正确的设计。
商务部不公布实际处理时长或批准率。China Briefing(Dezan Shira & Associates)在2025年11月10日更新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实际批准时间可能超过名义上的期限;商会给出的批准率数字各自覆盖不同的统计期间,彼此互不一致,我们不引用其中任何一个。您能向供应商要的、真正有意义的那个日期,是受理日期,不是提交日期。
许可证一旦签发,到底是什么
一次出口,一个最终用户。 第十五条把单项许可的有效期上限设为1年,并规定出口完成后许可自动失效。
证件的有效期通常更短。 商务部的FAQ说,单项许可证件一般签发6个月的有效期。
跨年度的证件要走一道额外的手续。 按2005年颁布的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原文,有效期跨年度的证件,只能使用到当年的3月31日,之后要由发证机关按原有效期重新换发;商务部的FAQ说,这样的证件可以在3月31日之前换成一份标明实际有效期的新证件。有效期本身不会改变——换发后的证件到期日与原来相同,这也是它和许可期限一文里讲到的普通出口许可证12月31日那道墙不同的地方——但跨年度的证件,要先换发才能在3月31日之后继续使用。
两个尚未确认的问题。 我们无法证实2005年办法现行有效的整合文本,也无法证实2025年9月那份修订草案——我们读到的转载版本里没有3月31日这条规则——是否已经定稿。请向供应商要证件上打印的有效期,并问清楚是否跨过3月31日。
一证、一关单、一口岸。 每份证件只对应一次报关、一个口岸。一份申请最多可以拆成12份证件——但商务部说,涉及多种规格或型号的,不能这样拆分。一个月要交付三种等级的货,这首先是申请该怎么设计的问题,而不是物流问题。
数量是上限。 大宗货物的数量可以超出不超过5%;其他情况下数量都不能超过许可的范围。样品也是出口,和其他货物一样需要许可证。没有证件,海关不予放行(第二十一条),海关怀疑属于管制物项的货物,会在询问发货人的同时暂扣。
变更分两种。 物项、目的地、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有变化的,需要重新申请;出口商要缴回原证件并停止出口(第十八条)。运输方式、口岸、价格调整或延期,走变更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一般每份证件只能变更一次。数量增加能否按变更处理,商务部没有说明;在供应商以书面方式明确答复之前,应当按重新申请处理。装运前换了客户,算新的申请;货到之后再转让,需要按您签署的承诺取得商务部同意。
货到之后
您的承诺并未到此结束。 第二十四条规定,最终用户不得擅自改变最终用途,也不得在没有商务部许可的情况下将物项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出口商必须报告实际运输、到货、安装与使用情况(第十八条)。我们没有找到关于报告形式或期限的规定;到货与使用方面的信息,大概会向买方一侧索取。
进口商也有自己的义务。 按第二十五条,出口商或进口商一旦发现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可能改变,或者证明是伪造、变造或已过期的,必须停止,向商务部报告并配合。
核查背后有一份名单。 进口商或最终用户未能及时配合核查的,第二十六条允许商务部把它列入关注名单:出口商不能再对该主体使用通用许可或登记渠道,单项许可申请必须附风险评估报告和合规承诺,而且审查没有时限。商务部2026年第12号公告,日期2026年2月24日,就因为20家日本实体的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无法核实,把它们列入了这份名单。
Morgan Lewis在2026年7月1日的一份说明中提到,商务部当天起施行一套鼓励举报涉嫌违规行为的机制,而企业"正从中国出口商那里收到明显更详细的最终用途与最终用户尽职调查要求"。
在供应商提交申请之前,您要做的事
- 按商务部模板起草证明,用英文书写,写上您的法定全称及地址、出口商的准确名称、合同号、申请表上会使用的物项名称,以及具体的最终用途。
- 亲笔签字并加盖印章——由具名的责任人签字,并打印其职务——如果没有对应的印章,就给出口商一份书面说明。把原件用快递寄出。
- 连同资料一起寄送,再加上支撑数量说明所需的信息:产能、下游需求、以往的采购量。
- 用中英文各写一次最终用途,然后在合同和证明里原文照搬使用。
- 让合同对得上证明,直接发货,或者说明实际路线与理由。如果您是通过中间商采购,要准备好提供整条合同链,可能还需要一份合规承诺。
- 在申请之前先规划好交付安排。 数清楚批次、等级和口岸;超过12批交付,或者多等级的订单,都会改变申请该怎么设计。
- 问清楚三个日期:受理日期、签发日期,以及证件上打印的有效期——包括是否跨过3月31日。
- 及时回应核查要求,只要它们通过供应商传到您这里;沉默正是导致被列入关注名单的原因。
在我们自己的产品目录里,稀土化合物这个品类,把整套流程——归类、申请、最终用户证明——当作每个品项交期的一部分,而不是下单之后才处理的一个步骤。
常见问题
我们或我们的货代,能不能代替供应商申请?
不能。国务院令第792号把申请的义务放在中国出口商一方,商务部也要求出口商必须是中国法人、进口商必须是境外主体。您能掌控的,是交给那家出口商的文件质量。
最终用户证明需要公证或认证吗?
我们读过的文本里没有一份要求这样做。基本要求是最终用户自己出具、亲笔签字并加盖印章的证明;商务部可以额外要求一份由您本国政府出具或认证的证明。韩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进口目的证明书,由主管部门裁量决定是否签发,适用于韩国自己战略物资清单上的物项。商务部是否会把它当作第二十四条所说的政府证明文件来接受,我们无法证实。
45天之内能保证批准吗?
不能保证。是从受理之日起算的45个工作日,补正后重新起算,不包括鉴别、专家咨询和现场核查所用的时间,涉及国家安全报请事项和关注名单主体的,没有时限。商务部不公布实际处理时长。
我们的终端客户变了。许可证能不能修改?
不能。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目的地或物项发生变化,都需要重新申请,原证件要缴回。只有运输方式、口岸、价格调整、延期这些非关键要素,才走变更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而且一般每份证件只能变更一次。
参考资料(公开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2024年9月30日签署,2024年12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
- 司法部与商务部负责人就第792号令答记者问,2024年10月20日——取消出口商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2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
- 商务部出口管制局,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填报指南,附自查要点及66个问题的FAQ,2025年3月28日。
- 商务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模板,来自商务部两用物项进出口审批页面。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按颁布文本。
- 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25年9月16日公布征求意见,我们是通过一份已公开发布的摘要读到的。
- 商务部2026年第12号公告,2026年2月24日——列入关注名单。
- Morgan Lewis LawFlash,2026年7月1日;China Briefing(Dezan Shira & Associates),2025年——业界评论。
-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二条——进口目的证明书。
以上若干程序性要点,依据的是商务部的指导性文件而非法规本身,许可实务也可能在没有公开公告的情况下发生变化。我们建议您在据此做出商业决定之前,先向法律顾问确认现行规定。
Nami Tech Solutions在韩国买方与中国厂商之间,按项目逐单处理这个品类的订单,把许可证与最终用户证明这套流程,当作每份订单交期的一部分来运行。我们负责的是来自买方一侧的文件工作:按商务部模板起草证明,让最终用途与合同逐字对应,在原件寄出之前逐项核对,并主动用中文向出口商问清楚受理日期与证件上打印的有效期,而不是被动等着被告知。